作者:商汝冰任玉洁
来源:执行那点事儿(ID:shangrubinglawyer)
执行实务点滴积累
第十一期
十问十答
查封中的执行要点
1、不动产未进行权属登记,如何查封?
不动产虽未进行权属登记,但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通知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预查封登记。不动产在预查封期间正式登记到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自动转为正式查封。
2、预查封的查封期限如何计算?
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
3、预查封的效力?
预查封的期限和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之日,人民法院未办理预查封续封手续的,预查封的效力消灭。
4、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执行法院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
可以。
5、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如何进行预查封?
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执行法院可以先发函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再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
6、房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未进行权属登记,执行法院可以进行预查封:
(1)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7、案外人针对轮候查封提出的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案件相关人的执行要点
8、对拟拍卖的财产,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但下述情形除外:
(一)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二)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9、评估机构在工作中需要对现场进行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做?
应当提前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和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评估机构勘验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现场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10、评估报告未送达给有关当事人,影响依据评估报告确定拍卖、变卖的价格?
不影响,鉴于目前被执行人借逃避送达拖延执行的情况非常普遍,为了提高执行效率,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评估报告可以采取请被执行人的近亲属转交、张贴在被执行人所在的自然村或小区公共活动场所、邮寄至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等方式送达,无须公告送达。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执行那点事儿1”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第十一期|执行实务点滴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