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恒律师谈框架协议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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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15:17 7012 0 0
框架协议可以理解为确立交易关系的简要合同,其条款内容不如合同全面、完整,但对于分步实施的交易,签订框架协议可以把前后几个交易固定下来。

作者:王恒律师|股度股权律师团队

来源:股度股权

框架协议可以理解为确立交易关系的简要合同,其条款内容不如合同全面、完整,但对于分步实施的交易,签订框架协议可以把前后几个交易固定下来。当事人双方往往在初步谈判阶段签订框架协议以确立交易的原则,为后期实施具体交易提供依据。

(一)关注鉴于条款和交易模式

框架协议里的鉴于条款往往容易被忽略,实际上鉴于条款涉及的内容对理解并购目标和具体条款有其重要的指导作用。比如介绍双方的背景、双方所拥有的特殊资源以及本次并购工作的目标、本次拟交易的标的以及现阶段已经协商谈判的进展和结果。这里的鉴于条款的部分内容也可以放在正文的概述里。这里提示一点,如果投资公司是准备间接收购,如通过自己的关联公司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资产,则应当写清楚交易模式

(二)关注声明条款和保证条款

声明条款在框架协议里很常见,往往约定框架协议的效力和双方对合作的态度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保证条款内容常见的有出资资产的合法性、诚信谈判、尽责披露,保证金或意向金,等等。

(三)关注交易主要条款

交易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税费承担、过户交割、收购主体等均是股权收购的重要事项,应予明确商定。关于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这里要给己方留一个保证金,可以约定分期付款,比如首期款于各方共同完成目标公司股东变更等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收购价款在拟定交易完成后的第24个月期满后支付。若在此期间,投资公司发现目标公司及其中国子公司在拟定交易完成前存在未披露债务或目标公司违反相关陈述、保证与承诺而导致目标公司及其中国境内子公司承受损失,则投资公司有权从剩余的收购价款中扣除损失并追究目标公司的违约责任。并且,可以约定付款的前提条件,比如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生效或修改后的目标公司及其中国境内子公司章程生效,尽职调查无重大不利事项,等等

(四)关注出资方式、比例和出资期限

以成立合资公司为例,框架协议这里的出资方式、比例和出资期限往往是双方协商谈判的重要成果,而且也是后期签订正式协议的重要依据。对于以实物、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当列明资产明细表、约定评估期限和履行转让手续的期限。并且,应当约定对于未按照约定履行转让手续或相关出资资产有权利瑕疵的违约责任。

(五)关注新设公司章程约定

对新设公司章程或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应当注意公司设立的手续由谁负责办理,公司设立前发起人决议的内部程序,董事、监事、高管的提名和选任方法,以及公司章程签署的前提和条件,如对出资资产要完成尽职调查、双方要签署资产负债表,对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作价达成一致,资产评估完成,甚至租赁房屋已清空,出资资产已解除冻结、查封,相关转让手续已办结,等等。

(六)关注转让方尽责披露范围

关于转让方尽责披露范围,比如成立合资公司,发起人通过土地使用权、实物或知识产权履行出资义务,则应当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提供相关证照和资料,对于权利负担或权利瑕疵应当履行告知和提醒义务。

(七)关注终止或解除条款

框架协议的终止或解除条款可以大致分为三种,一是约定独家谈判期,独家谈判期结束若未签署正式文件,则框架协议自动终止。二是约定一定的谈判期,如三个月谈不成双方就有权发通知终止协议或是自动终止。第三,约定终止事件,比如双方在某个时点的时候,对某些重大事项达不成一致,自动终止。总的来说,这些约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由交易双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双方想达到的目的、双方的时间表、能否达成一致等来约定框架协议的终止时间。

(八)关注时间安排和工作进度

为了实现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框架协议约定成立合资公司的期限和时间安排可以使并购工作落地更有保障,具体可约定排他期、签署正式并购协议的截止日期、目标公司完成披露工作的截止日期、投资公司完成尽职调查的截止日期、签署新设公司章程及履行约定义务的截止日期、完成新设公司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截止日期、管理团队入驻期限和资金投入期限,等等。

(九)关注协议条款效力

因为正式交易的达成与否还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交易双方需对框架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明确的约定。框架协议与正式的合同在形式结构甚至主要条款上类似,但法律效力却有所差别,框架协议作为最初文件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部分条款可基于需要而特别明确其具有法律效力。框架协议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一般是有关实质性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条款,如交易价格、支付方式、业绩承诺及补偿条款、超额奖励条款,而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款通常是法律效力条款本身、保密条款、排他条款(独家谈判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

因此,可以约定哪些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如保密条款、管辖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对于实质性条款,应当约定以签订正式协议为准。对于本协议的整体效力附条件生效,即可以约定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如甲方于XX年XX月XX日或之前召开股东大会批准本协议的相关内容,乙方于XX年XX月XX日或之前召开股东大会批准本协议的相关内容。

(十)关注费用安排

这里的费用包括为实现交易所支付的费用,如律师费、顾问费等,关于费用可以协商双方如何承担。另外,如果是双方设立合资公司,应当约定设立期间的费用如何承担,双方或各方如何投入资金,垫资费用将来如何承担或如何清偿,是否约定利息,利息如何约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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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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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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