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受让“七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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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11:31 2953 0 0
《股权转让合同》第5.2.1.8条约定:除万泉公司已向北控公司书面披露的情况外,A公司没有拖欠任何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及时偿还的债务,也没有被拖欠任何无法收回的债权。

作者:唐艳茹、王林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ID:hprclaw)

【案情简介】2012年12月18日,陕西万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泉公司)与北京北控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控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万泉公司将其在A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北控公司,股权转让对价为1.6亿元。《股权转让合同》第5.2.1.8条约定:除万泉公司已向北控公司书面披露的情况外,A公司没有拖欠任何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及时偿还的债务,也没有被拖欠任何无法收回的债权。任何时间,如发现A公司在接管日存在任何万泉公司未书面披露的债务,万泉公司应当无条件负责解决,如对A公司或其未来股东造成任何损失,则万泉公司应当即时、无条件予以全额赔偿。2013年5月21日至8月7日,万泉公司向北控公司移交了A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

2017年12月,A公司因未履行2010年与B公司签订的《协议》被诉至仲裁委,并裁决A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B公司支付担保风险费1800万元、担保风险费利息432万元;

北控公司因万泉公司未如实披露上述债务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通过上面的案例可知,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其价值跟目标公司的收入、负债以及未来前景密切相关。因此将股权这份资产予以转让就需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需要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受让方在受让股权的过程中,有时仅是对出让方股东的占比情况进行了解,而没有对目标公司进行实地的调查,最终造成了受让方的损失。在对目标公司财务状况不了解的情况下,受让方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一定要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以判断出让方披露情况的真实性,核实目标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以及履行情况,分析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了解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资产,判断公司未来的发展趋势。

二、了解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确保股权不存在瑕疵

1、核实受让股权有无出资到位。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受让方要了解受让股权的出资方式,货币方式出资的有无将认缴款项存入目标公司所设立的银行账户里,非货币出资的各股东有无对其进行估价或评估,是否足额出资,股东是否具有出资证明书等。

2、核实受让股权有无进行股权出质。若股权存在出质的情况,未经质权人同意,不能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3、核实受让股权是否存在代持股情况。实践情况中,很多股东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出现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与实际持股的隐名股东不一致的情形,要注意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的股权可以参照认定为无权处分。因此,要注意转让的股权是否存在代持股情形,避免发生履约不能的风险,并要求转让人在合同中进行保证,以降低损失。

三、了解目标公司对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转让股权的过程中,要查看目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并保证转让程序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避免出现股权转让无效的情形。

四、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要求出让方在合同中进行承诺与保证,并列明违约责任

受让人因前期未加入目标公司,在受让目标公司股权时,对于目标公司的情况不太了解,即便对目标公司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也可能存在出让方故意隐瞒公司有关情况的情形,因此,在股权转让合同中,要求出让方进行相关的承诺或保证,并列明有关的违约责任,以保证出现风险时受让方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出让方赔偿损失。在上述案例中,出让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对于担保费的相关债务就未向受让方进行披露,但其在合同中进行了承诺和保证,因此受让方才能依据股权转让合同提起诉讼并要求出让方承担股权受益的损失。

五、明晰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并对重要人员进行必要的竞业禁止

受让方受让股权如是想达到对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公司某个项目的目的,还需了解公司的股权结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文件,明晰公司的股权结构,以便确定自己能否达到控股的目的。

另外还要注意,如果收购的是目标公司的产品线或者客户渠道,则需要对相关人员设定竞业禁止,避免在受让股权后,相关人员另行设立公司与目标公司竞争。

六、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这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的,可能还要面临罚款。并且股权转让程序较多,手续也较为复杂,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受让方要及时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确认股东身份,避免出让方股东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七、注意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涉税情况

股权转让可能涉及所得税的缴纳,如果低价转让股权则需要有合理的理由,否则税务机关可能不予认可;很多地方还要求在办理工商变更前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才能进行相应的工商变更,因此合理设计交易路径,节约税金也至关重要。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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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公司法税 | 股权受让“七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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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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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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