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注册制规则-详解股权激励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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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15:36 5534 0 0
新规下创业板股权激励有何最新突破?

作者:陈超明律师

来源:股度股权

2020年6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正式发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及配套安排。

2020年6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以下简称“《首发业务解答》”)。

2020年6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上市问答》”)。

为匹配《首发业务解答》,深交所于2020年6月20日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办理指南》”)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业务流程进行规范制定。

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No.1 新规下创业板股权激励有何最新突破?

本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就股权激励规则最新修订内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扩大激励范围

本次修订扩展了激励对象的范围,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成为激励对象。成为激励对象的前提条件是:前述人员应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前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对于以往常规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来说,此类人员不能够成为激励对象。

除去独立董事与监事仍属股权激励禁止对象外,新修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将激励对象的选择权交还上市公司,赋予了上市公司更多的自主权。

(二)操作更便利,增加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包括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取消了上市公司需要在限制性股票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的限制,允许满足激励条件后,上市公司再行将限制性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名下,便利了实施操作,不会出现当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时还需要公司进行回购注销的这一情况。同时,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将成为限制性股票的一个新类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信后续会有更多的创业板公司选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

(三)股权激励价格条款更灵活

放宽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允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折,同时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对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以及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发表专业意见。这一规定更加便于上市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灵活操作。

(四)提高股权激励的比例上限

新规对股权激励比例进行提高,将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由《激励办法》规定的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调整为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该修改内容大幅提高可授予股票规模,为上市公司提供更多股票授予空间。

总之,此次《创业板上市规则》对《激励办法》相关规定的修订,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更大的操作空间,也必将对创业板公司未来可能实施的股权激励产生重大影响。

No.2 上市前公司股权激励如何处理

在《首发业务解答》及《创业板首发上市问答》中,首次明确在上市前关于员工持股和期权激励应关注的审核要点,对于拟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和期权激励计划有明确规定。例如:

(一)允许上市前实施员工持股,且不穿透计算股东人数。不再强制要求员工持股计划锁定36个月。对于符合要求的员工股持股计划,只要参与员工离职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等仍持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可不视为外部人员。目前创业中,越来越多初创型企业选择实施股权激励绑定公司核心团队,而有一定规模的初创成长型企业往往由于激励人数过多,触及股东超过200人这一上市“红线”。而此次监管规则的突破为这一类企业上市扫清了障碍。

(二)允许企业带期权激励计划上市,初创型企业在上市前经常给员工授予期权,这在上市审核时会导致出现公司股东权属不清晰等障碍。在“解答”与“问答”发布之前,为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防止股权结构不清晰,监管一直不允许公司带期权上市。本次规则的更新明确了上市前的期权激励计划审核要点,为包括创业板在内的其他板块上市公司实施上市前期权激励打开便利之门。

No.3 上市后公司股权激励如何实施

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办理指南》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工具、人员范围、规模和定价进行了修订,极大地放宽了公司实施激励的灵活度。

根据《上市规则》及《办理指南》规定,除传统的限制性股票(亦称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外,创业板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全新的限制性股票(称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吸取了传统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两种工具的特点: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出资并登记本公司股票,一定条件下登记后可不设置锁定期。这种分次出资并登记股票的方式,大大缓解激励对象参与激励时的资金压力。从目前科创板的实施情况来看,所有上市公司都采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可以预见未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亦会成为创业板最主要的激励工具。本次创业板股权激励增加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为上市公司提供了更大的自主选择空间,公司可以根据不同激励工具的适用性激励不同层级的员工,避免激励效果出现“一锅端”现象,更好地提升团队专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No.4 创业板企业首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践使用

新修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发布后仅一个交易日,2020年6月15日(周一),创业板公司新产业(300832.SZ)便披露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采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复合工具,成为创业板首家选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股权激励的公司,也是注册制下,创业板公司首次将持股5%以上股东纳入股权激励名单。现将“新产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如下:

(一)激励工具

选用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复合工具,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的6位法定高管,该工具要求激励对象即时出资,实现了高管与股东利益的牢牢绑定;剩余的激励对象则选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在满足分次获益条件后再将授予股份分批登记至激励对象名下并直接上市流通,这样一是使激励对象避免由于目前股价过高而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二来也可以避免出现因员工离职等因素导致频繁回购的情况,提高了公司实操的便利性。

(二)定对象

激励对象共414人,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其中,本次激励计划适用了新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中的8.4.2条,将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长饶微先生纳入了激励对象,草案中披露饶微先生是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对公司的技术开发、产品研发、战略发展均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在新政推出之际将其纳入激励对象也是必要且合理的。创业板诸多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大多也为公司的创始人或者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公司的战略发展至关重要,对该部分员工进行激励是必要且合理的,此次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则带来了政策上的可行性。

(三)定价格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则选用常规的定价方法,即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一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不低于前一个交易日、前二十个交易的股票交易均价的50%。(公司上市还未满60个交易日)

(四)定数量

此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数量为608万股,约占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48%。

(五)定时间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限售期/归属等待期为1年,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分在满足考核条件之后分三次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34%、33%、33%;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分三次归属,归属比例分别为34%、33%、33%。

(六)定规则

“新产业”选用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定比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设置触发值(An)与目标值(Am),其中触发值是公司2020-2022年设定的最低经营目标,即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定比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44%、73%;目标值是公司2020-2022年设定的较高经营目标,即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定比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30%、69%、120%。若公司考核指标未达到触发值则不得解除限售/归属;若考核指标达到触发值未达到目标值,则解除限售/归属比例为(A-An)/(Am-An)*50%+50%;若公司考核指标达到目标,则解除限售/归属比例为100%。通过设置触发值与目标值的双重考核指标,使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归属比例与考核指标呈线性关系,激励与约束并重,激励对象在为公司股东带来公司价值增长的前提下,享有相应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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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IPO|创业板注册制规则-详解股权激励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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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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