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执行行为的最后救济-“一案双查”制度

刘韬 刘韬
2021-07-18 21:41 3601 0 0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开展“一案双查”工作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作者:刘韬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系统管理,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监督,促进提升执行工作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自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它是在执行案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针对执行法院执行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行为异议被驳回后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提起执行监督、执行信访后的最后救济手段。

执行工作中的“一案双查”,是指上级法院内部的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协调配合、分工协作,统筹督查下级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执行工作管理问题和干警违规违法违纪问题,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工作内容为检查案件执行情况与检查执行干警履职情况同步进行,遵守严格查处执行干警违规违法违纪行为与完善执行干警依法履职保护机制紧密结合的原则,严肃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弄虚作假、不落实上级法院工作部署及意见等行为,确保依法规范公正廉洁执行,同时注重充分保护执行干警正当权益,防范和减少办案风险。

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确定专门人员组成工作组负责收集、筛选“一案双查”线索,提请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通过后与监察机构会商;监察机构收到涉执行举报投诉的,也可以作为“一案双查”线索与执行机构会商。

“一案双查”线索来源主要包括:1、人民群众来信来访;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党政机关反映或转交;3、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4、司法巡查或审务督察中发现的问题;5、院领导、执行机构负责人等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重点督办事项;6、涉执行重大突发事件、舆情事件;7、办理执行复议、协调、监督等案件中发现的问题;8、执行指挥中心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9、其他途径发现的涉执行问题。

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共同研究确定对有关线索是否启动“一案双查”。司法巡查或审务督察中发现的线索,由司法巡查组、审务督察组或联合检查组提出意见,提交执行机构、监察机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启动“一案双查”。

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确定“一案双查”线索后,应联合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向下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进行交办。

下级法院收到“一案双查”线索后,应立即组成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联合调查组开展相关检查工作。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共同派员组成联合督导组或联合调查组,对下级法院联合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或直接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对确定交办的“一案双查”线索,可以根据需要指令相关高级人民法院直接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相关工作。

“一案双查”联合调查组采取的工作方式主要有:

1、调卷审查,通过查阅卷宗检查执行程序与执行措施是否合法、及时、全面;2、系统检查,通过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等查看节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节点超期、数据造假等情形:3、听取当事人意见,通过电话约谈、走访面谈等方式与案件当事人或信访人沟通,了解诉求及案件情况;4、内部谈话,约谈相关执行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等相关人员,了解案件办理和监管工作情况;5、其他方式。

下级法院应在上级法院指定期限内上报“一案双查”调查报告,报告应包含调查经过、查明事实、问题分析和处理意见等内容。上级法院认为需要继续调查核实的,可责令下级法院限期补充调查,也可直接派员赴当地调查,必要时还可以组织听证,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

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对下级法院调查报告核查后,形成检查结论,分别以下不同情形处理:

1、执行监督纠正。发现案件办理确有错误的,可以将问题反馈至执行法院,由执行法院自行纠正,也可以由上级法院直接立案监督纠正。

2、督促限期办理。发现案件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情形的,应当逐级向执行法院发出督办意见,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推进执行进程等;发现执行管理方面存在问题或漏洞的,可要求下级法院限期改进。

3、违纪行为处分。发现执行干警存在违规违法违纪等问题的,根据处分权限移送相关法院或职能部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建议相关法院移送有关监察、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通报、约谈及纳入考评。经启动“一案双查”发现下级法院执行工作存在需要整改的典型问题,以及下级法院对“一案双查”工作开展不力的,上级法院可启动约谈机制责令整改。凡经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一案双查”被约谈或通报的,将作为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平安建设考评(执行难综合治理及源头治理部分)扣分项处理。

上级法院启动“一案双查”后需要向相关当事人或信访人反馈的,对反映执行行为违法、不规范等问题的案件,以执行机构为主,监察机构配合共同做好反馈及息访疏导工作;对反映执行干警违规违法违纪的案件,以监察机构为主,执行机构配合做好反馈及息访疏导工作。

各省、自治区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该规定,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规范有序开展执行工作“一案双查”。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开展“一案双查”工作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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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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