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商汝冰
来源:执行那点事儿(ID:shangrubinglawyer)
近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关于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理和延期开庭的规定。其中有三点关乎律师开庭前的准备工作,详述如下: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146条“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应当严格限定在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法官多次延期开庭的情形将受到限制。
申请延期审理的程序性规定
诉讼中发生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需要延期开庭的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应当在发现上述情形后,三日内向本院院长或经院长授权的副院长报告,并提出延期开庭审理的申请,院长或者副院长应当在两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述情形发生时,距离开庭不足五日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及时报请院长或副院长批准,这样就进一步在程序上压缩了主审法官延期开庭的自由度。
关于延期开庭的次数
根据最高院去年发布的《规定》第3条,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及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可以延期,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得超过一次。明确的延期开庭“次数”,将有利于律师准确把握案件时间维度,合理安排参与诉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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