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313条,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情节严重,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
人民法院不移送,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下2种情况申请执行人可以自诉:(1)公安机关不予接受申请人控告材料或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答复不立案;(2)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或接受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
拒执罪分类:(1)暴力抗法;(2)转移财产;(3)凭空消失、外出打工。
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逃废债伎俩常见情形之一是自有财产让他人代持。
案情:2017年3月7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受理王某诉潘美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潘美乐为逃避以后被执行,于同年4月25日将其在永嘉县农商银行的定期存款人民币70万元予以提取,并于次日将其中的68万元转账至其侄子潘某2账户,由潘某2于同日将该款项转账至潘美乐的次子潘某1(另案处理)的账户。同年6月15日,永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324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潘美乐支付王某人民币850000元及利息。该判决书于2017年7月10日生效,王某于同月21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向潘美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告人潘美乐仍继续隐匿财产,既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亦未将上述人民币68万元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2019年5月21日,永嘉县人民法院依职权划扣被告人潘美乐微信账户上款项共计人民币7367.02元,并支付给王某。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潘美乐在江苏省太仓市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月22日,潘美乐家属已支付王某共计人民币38.268363万元。永嘉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4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履行完毕。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324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潘美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潘美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结合已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美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实务中,民事诉讼审理中,判决生效前转移财产是否可以追究拒执罪,笔者认为转移财产的事实状态一直持续到进入执行程序后,应当追究违法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的拒执罪是合理的。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犯罪客观行为不断出现新的变化,需要立法工作与时俱进,法律工作者集思广益,开拓思路,在不违背立法精神、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加大执法力度,才能更务实的解决执行难问题。
执行难,难点之一在查人找物,虽然目前法院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相关财产信息只需2分钟,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已与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等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联网。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理财产品、个人对外投资等16类25项信息。即形成了法院和工商、公安、不动产、金融机构等部门的“总对总”,地方法院申请最高法院指令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所在地法院查询财产信息的“点对点”查控关系。但仍存在一些缺陷,需要申请执行人主动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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