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P2P圈里人:边控是个啥?

娜样时光 娜样时光
2019-12-31 22:40 8124 0 0
去年9月份,监管部门对P2P的高管统一采取了边控措施,这么长时间过去了,这个措施解没解,有什么办法,成为很多P2P高管焦虑的问题。

作者:王丽娜律师

来源:娜样时光(ID:gh_efdaba7151ad)

去年9月份,监管部门对P2P的高管统一采取了边控措施,这么长时间过去了,这个措施解没解,有什么办法,成为很多P2P高管焦虑的问题。

(1)什么是边控?

边控,法规条文中一般表述为限制出境。

边控是为了防止有关外国人或者中国公民借出境逃避法律责任,给境内的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等带来重大损失,通过法定程序在国边境口岸对之采取限制出境的一种保全措施。

(2)哪些机关可以启动边控措施?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的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政府部门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均可启动边控措施,但边控措施的执行机关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委及其他政府部门需要对有关涉案人员、被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被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采用边控措施的,由省级机关审批通过,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其中银行、保险、证券业违法、违规案件的相关涉案人员,一般由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由公安部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其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对于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决定限制出境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P2P高管的边控需要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公安部门,经省级公安部门批准后方才执行边控措施。

(3)什么人会被边控?

有人有误区,认为被边控的人一定是涉及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实不是这样的,被边控的人不一定是刑事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除了刑事罪犯、刑事犯罪嫌疑人外,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有拖欠税款未缴纳、有正在查处的行业违规行为、有正在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等均可能被边控。

大致来说,边控人员有以下几类:

1、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2、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限制出境的;

3、有正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4、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5、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6、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被边控的P2P高管不等于犯罪嫌疑人,为查清事实,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可决定对相关涉及人员采取边控措施。被边控的P2P高管会不会成为犯罪嫌疑人,最终取决于平台是否具有犯罪事实以及高管个人是否参与犯罪活动。

对P2P高管进行边控,其目的之一还在于督促平台积极主动化解风险,因此,请大家放轻松,把精力放在手头的工作上,努力推动平台的风险化解工作,只有平台的风险化解了,个人的责任才可能免除或减轻。

(4)边控有什么影响?

除被判处刑罚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政治权利被限制外,其他被边控的人员在境内的权利并不会受到影响,采取边控措施不影响被边控人员在境内的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

除不能出境外,被边控P2P高管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其正常的工作也不会受到影响,仍可继续进行平台运营、资产追索、债权清偿等工作。同时个人的其他权利也不会受到影响,其依据法律、法规享有的各项政治、人身、财产权利不受干涉和限制,并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5)边控时间是多长?

边控的时间最短一个月,最长一年,之前首次边控以三个月居多,今年起首次边控以六个月居多。如果涉及的刑事、民事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尚未了结,经相关申请、审批程序后,可继续边控,边控可多次续控,直到涉及的刑事、民事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了结、犯罪嫌疑解除或服刑期满或所掌握的机密失效。如未进行续控,则边控解除。

(6)边控有解无解?

如前所述,在涉及的刑事、民事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了结、犯罪嫌疑解除或服刑期满或所掌握的机密失效等情形下,边控措施可解除。解除路径按照之前布控路径进行,经申请、审批、执行程序后,边控方可解除。

已被边控的P2P高管解除边控,亦遵循此标准和路径,需经省级主管部门提请、省级公安部门批准,方可解除边控。

在当前P2P风险积聚的形势下,已边控且不满足上述解除条件的P2P高管基本解除无望,即便是离职、变更工商登记也不能解除。

据悉,北京市P2P高管解除边控,必须平台所在区同意,然后由区金融办出函向市金融局申请,市金融局党委开会研究,后报公安局报审,公安局审批完成后才能解除限制。

附: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三、部门规章

1、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阻止保险领域案件责任人员出境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88号)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09〕87号)

3、商务部、外交部、信访局关于做好外派劳务人员来信来访工作的函(商合函〔2009〕51号)

4、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出〔2007〕2223号)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号)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中加强执法协作的通知(2006年3月2日 证监发[2006]17号)

7、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查处金融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公通字[2001]60号 2001年7月5日)

8、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5号 1996年12月17日)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1996年11月29日)

10、监察部、公安部关于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的问题的通知(监发[1989]31号)

11、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说明(1987年2月19日)

四、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印发《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7年3月10日 [1987]公发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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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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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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