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逾期,恐慌有什么用(四)——行业篇

娜样时光 娜样时光
2020-09-04 18:10 2515 0 0
这一篇想写写行业,写写本人对于P2P这个行业的认知,作为本人网贷逾期系列的终结篇。

作者:王丽娜律师

来源:娜样时光

这一篇想写写行业,写写本人对于P2P这个行业的认知,作为本人网贷逾期系列的终结篇。

这一篇的题目列出来已经很长时间了,数次打开又搁笔停下,原因在于行业在快速变动和调整,本人对于行业的认识也在不停的更新。

从六月份到现在,从各家出险机构的公告中可以看到,几乎每家出险机构都把出险原因归结到市场流动性问题上,流动性问题会导致逾期率上升,但导致平台全面危机,对于一个信息中介来说,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所以,平台全面危机归根到底是因为平台不合规经营,市场流动性问题只是触发因素。

不合规的问题又各有不同,有的是资金池的问题,有的是期限错配的问题,有的是刚性垫付的问题,资金池的问题可能更多些。

虽然P2P行业禁止资金池模式,但是资金池模式本身并不是坏事,资金池模式可以统一调拨资金,提高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效率,银行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也是一种资金池方式,但是,资金池模式对于P2P来说,却是一种灾难。

之前,我们提到互联网金融,总会跟“创新”一词联系在一起,这些创新中有些是“真创新”,有些是“伪创新”,有些是“好的创新”,还有一些是“不好的创新”。比如,募集资金的方式从线下搬到了线上是一种创新,但是在未对线下募集资金的那套玩法进行规范和调整时,本质上就不是一种“创新”,而是一种“伪创新”。

线下的财富公司、投资公司等,用定期或者活期理财的方式吸引投资人投资,再将资金投向于借款、企业投资、房地产、股票等等各种用途,投资人投资叫“买理财”,收到回报叫“分红”,投资人不知道或者不关注最后的用款人是谁,本金、回报由线下财富公司、投资公司等支付。投资人既没有债权,也没有股权,只有投资收益权,投资人的收益权还可以再包装,再衍生出第二层收益权再出售,以此类推。投资人的收益权不跟底层资产一一匹配,同时也不能保证购买的排他性,自己购买了某个债权或股权的收益权,但不能排除别人同时也购买这个债权或者股权的收益权,以此推论,收益权可以无限扩大,这样的产品是不是很熟悉,金融上叫金融衍生品。

2008年金融危机后,人们把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归纳为:宽松的信贷条件、金融衍生品滥用和监管机构的失职。宽松的信贷条件,向信用分数低、负债较重的人提供贷款,零首付、简单的放贷流程,疯狂放贷;金融衍生品滥用,金融交易链条变得很长,使投资者难以预测风险,也难以控制风险,同时涉及卖家众多且捆绑在一起;政府监管部门监管不利。

这些特征与P2P资金池模式的特征高度吻合,同样的低门槛借款人群,简单粗放的审贷、放贷流程;同样的不受控制、权利来源模糊的收益权模式;同样的弱监管。当这种业务模式搬到互联网上,因为互联网的无地域性和风险的外溢性,与线下相比,风险会更加快速传导、数倍放大,当风险临界点到来,危机就如同雪崩一样出现。

对于“创新”,我们来看看P2P行业的“创新”体现在哪里:“创新”了资产集合分散投资;“创新”了随存随取和活期、定期理财的模式;为了实现活期或定期理财以及解决短配长的问题,“创新”了债权转让的退出模式;“创造性”地开创了信息中介刚性垫付前河,并且为了解决垫付的合规性问题,“创新”了第三方垫付。这种模式下的P2P=银行+投行,自己就可以闭环完成银行+投行的业务,还不用接受银行和投行要接受的监管,不出风险几乎不可能。这些“创新”只是业务变种,并不是“创新”意义上的“创新”。

P2P正向的创新,比如把业务搬到线上,利用互联网完成借贷,方便、快捷,满足了人们投资和融资需求;比如大数据的风控方式,虽然暂不成熟,但代表了未来,解决了风控难题后的面向普罗大众的普惠金融,才是P2P的未来;比如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与投资匹配。技术可能才是P2P长远发展的动力,P2P真正的价值和创新或在于此。

“创新”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不当的创新则会损耗社会财富、伤害社会经济发展,“创新”应该有方向、有价值。危机过后,洗牌在即,希望洗牌后留下来的P2P能够有所创新,推动行业前进。

另外说两句题外话:

借贷信息撮合,线下不违法,线上也不违法,投资人要知道风险要自担,所以投资请谨慎;

监管机构围绕P2P行业的监管所作的尝试,司法机构对于P2P所作的司法尝试,虽然不是“互联网金融创新”,但是是因“互联网金融”而生的创新,这些创新会产生重大的社会意义。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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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网贷逾期,恐慌有什么用(四)——行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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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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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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