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恒律师谈投资并购意向文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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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15:17 2130 0 0
常见的投资并购意向文件有哪些?

作者:王恒律师|股度股权律师团队

来源:股度股权(ID:laws51)

一、常见的投资并购意向文件有哪些?  

初步谈判阶段:会谈纪要、会议纪要、备忘录、保密协议、投资协议、合作协议、意向协议/意向书(股权并购、资产并购)、框架协议、并购整合初步方案、要约邀请,等等。

二、为什么要签订这些最初文件?   

1、保密协议。

原因:1)出让方(目标公司)披露的信息包含己方的商业秘密和不愿被第三方知晓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出让方为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免受侵害所做的防范措施。2)并购成功后,披露方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经营信息、技术信息转化为了并购方合法的商业利益,因此,并购方为防范披露方侵害自己将来的合法权益而提前做好防范。保密协议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互相负担一定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也是针对双方的。

目的:1)为共享有价值的商业信息,防止披露信息的泄露和不合理使用,2)对信息泄露和不当使用造成的损害设置救济途径,3)为了特定商业目的。

2、会谈纪要、会议纪要、备忘录。原因:记录初步观点和意见,引导下次洽谈方向,避免重复讨论,提高效率。

3、投资协议(特指投资建厂)。原因:1)政府定调,明确对项目的态度,便于统一当地政府各部门的认识,使项目的各项工作步入快车道;2)将政府承诺的优惠待遇固定到纸面上来,便于后期落实,尤其是关于土地使用的优惠政策。

4、合作协议(或称合资协议)。原因:投资人为推动合资公司顺利设立,明确各方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合作协议是投资人为设立公司做准备工作的分工、权责的事先约定。

5、意向协议/意向书(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原因:1)为后续并购工作奠定基础、确立原则,尤其是并购模式、交易方案、操作原则;2)便于尽责披露和尽职调查,有了协议,一切都名正言顺了;3)确立并购工作的日程表,双方按照协议各自分工,互相配合,权利义务明晰。4)将前期所有谈判协商的成果加以固定,并通过约定解除和终止条款来确保万一出现重大不利情形时能够及时止损,防范法律风险。

6、框架协议。原因: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的实质公平,以及可操作性和连贯性,为项目实施提供依据和指导,确保项目最终完成。

7、要约邀请。原因: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帮助,实现快速交易和竞价的目的。

三、签订意向文件前应当做好哪些准备?

以并购方律师的角度分析。     

1、熟悉行业、市场和目标公司。任何一项并购活动,都不是简单的重复。行业、市场和目标公司都是在不断变化着的。因此,务必提前研究关于行业、市场和目标公司所属的生态位、优势、劣势、竞争公司等。只有对这些研究到位,在草拟或审核协议的时候,才知晓如何规避和防范风险。

2、了解投资公司的并购目的。律师虽然只负责法律问题,但并购的最终目的还是盈利和实现委托方的目的。所以,提前了解清楚投资公司的并购目的和愿意承担的风险,对拟定最初文件是非常有帮助的。

3、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律师对法律问题应当尽到特别的注意义务,不得有低级错误,不得有法律上的模糊。这不仅是我们的职业需要,也是我们的专业要求,况且,我们起草、审核的文件要能够经得起考验,要在确保合法合规的基础上,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4、在了解交易背景的基础上选择正确的基础合同。比如要了解委托方是否处于优势地位?是为了潜在的并购对象的一般性模板,还是针对已明确的目标公司的协议?如果是保密协议,那么是单方披露还是双方披露?针对特定行业,披露信息中要包含哪些特殊信息?针对特定行业,保密期限有无延长必要。

5、核心条款要格外注意。首先要了解哪些是核心条款,针对核心条款要做哪些约定?要提醒委托方哪些条款是一定要争取的。例如保密协议,常见的核心条款有保密信息的定义、接收方的保密责任、保密信息定义的例外,披露方的责任、保密期限、特别限制,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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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投资并购】王恒律师谈投资并购意向文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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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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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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