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全国多家法院禁止老赖开车了,债权人有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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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17:15 3944 0 0
限制“老赖”的生存空间,就是对债权人的最大欣慰,一些人欠着债开着车到处潇洒,把社会诚信拉低,因此,2020 必须对老赖出重拳,才能让老赖还钱。

来源:执行那点事儿(ID:shangrubinglawyer)

赖账可还可?

限制“老赖”的生存空间,就是对债权人的最大欣慰,一些人欠着债开着车到处潇洒,把社会诚信拉低,因此,2020 必须对老赖出重拳,才能让老赖还钱。

出台《指导意见》的背景和目的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小汽车的实施意见(试行)》(简称“限驾令”)

凡在十堰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对其采取限制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措施。如果被执行人违反限驾令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限驾令”明确将“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性小型汽车”列入限制高消费选项,从根本上解决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失信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将汽车转登记到亲戚朋友名下,自己仍享受驾驶权利等失信行为,敦促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可对限驾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的行为进行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奖励。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将解除其限驾令。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的实施意见》

对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措施。其中还规定,如果限驾被执行人确因生活等必须要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被执行人履行相关义务后,限驾令将解除。“此前,限驾令已在云和法院试行一段时间,有了一定成效和基础,之后才在丽水市两级法院范围内进行推广。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的实施办法》

对正在执行阶段的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驾令,联合交警部门限制其驾驶非营运小型车辆。限驾的对象为在同安区法院立案执行、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自然人),公交车驾驶员、出租车驾驶员、网约车注册专职驾驶员等专职驾驶员除外。对有驾驶营运车辆情形的被执行人,应在接到同安区法院限驾令后10日内向法院申报备案。未报备者,被查获后视为隐匿收入,并依法予以相应处罚。如被执行人确因生活或工作所需,必须进行非营运驾驶,要先向同安区法院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驾驶。

江苏省盱眙法院发出了江苏省首张“限驾令”

早在几年前,盱眙县法院便向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程某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不料程某此前就转移了名下财产,轿车也“过户”给朋友,但实际仍由程某在使用。3月5日,盱眙县法院对程某发出“限驾令”,限制其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如有违反限驾行为,经查实将对程某予以拘留、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法院对王海波等23人发布了“限驾令”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驾驶行为。这也是四川发出的首个“限驾令”。

安徽省太和县法院已对89名老赖发布“限驾令”

与公安部门进行联动,结合交警日常巡查工作,对违反“限驾令”的“老赖”进行处罚。目前,因违反“限驾令”,5人被拘留,对1人进行罚款5万元。面对这一有力震慑,已有多名“老赖”主动还钱。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发布首份《限驾决定书》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为严厉惩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端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将首份《限驾决定书》张贴在法院公告栏及罗某、陈某、罗某某的住所、社区宣传栏,依法限制其驾驶非营运性小汽车,以加大曝光力度,敦促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如被执行人有违反限驾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端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将对其实施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龚俊峰律师认为,随着信息化执行越来越普及,限驾令已在全国各地推广,让欠债不还的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法院不能打白条,把权利人的判决书换成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的白条,等于拿一张老赖的欠条换成法院的白条。鉴于老赖已成为无赖,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强制措施,穷尽一切执行手段,让老赖活得艰难,寸步难行。所以,限驾令也是正当合法的执行措施。我们应该为已经实施限驾令的法院叫好,也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制定“限驾令”,以便在全国全面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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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2020,全国多家法院禁止老赖开车了,债权人有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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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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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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