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韬
“空股”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指有限公司认缴出资但未实缴任何出资的股东持有的股权。在公司通过受让公司股权并购公司的实务中,需要议定空股的转让价格,空股可以理解为一项附义务的权利,由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转让价格,转让价格有2种情况:
1、出让方负责缴付空股项下的出资义务
空股转让价格=(目标公司投前估值+空股项下出资金额) ×转让空股所占的股权比例
2、受让方负责缴付空股项下的出资义务
空股转让价格=(目标公司投前估值-目标公司投前实收资本) ×转让空股所占的股权比例
甲公司有两个股东,大股东张三持股60%,小股东李四持股40%。注册资本10000万,实收资本5000万,空股5000万,公司章程约定缴付出资期限将至,乙公司拟并购甲公司,经与甲公司两股东协商,同意受让张三、李四合计持有的5000万空股。在评估基础上,各方同意5000万空股的转让价格为2500万,空股项下出资义务由乙公司承担。
乙公司与两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三将认缴未缴的3000万出资以1500万转让的乙公司,由乙公司在甲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一周内直接向甲公司履行3000万出资义务。约定李四将认缴未缴的2000万出资以1000万转让的乙公司,由乙公司在甲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一周内直接向甲公司履行2000万出资义务。
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同时,签订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将乙公司记载为持有甲公司50%股权的股东。甲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乙公司在甲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一周内,向张三和李四分别支付股权转让款1500万和1000万,向甲公司履行出资义务5000万,完成对甲公司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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