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恒律师谈合股权并购意向协议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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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15:17 3069 0 0
名正才得以言顺,签订了意向协议,接下来转让方该披露的披露,受让方该进场调查的进场调查。

作者:王恒律师|股度股权律师团队

来源:股度股权

首先谈一下股权并购意向协议的作用,概况来讲有三点:一是固定前期谈判成果;二是后续并购工作的依据;三是尽责披露和尽职调查的依据。名正才得以言顺,签订了意向协议,接下来转让方该披露的披露,受让方该进场调查的进场调查。而意向协议约定的前提、原则、分工和日程表将影响到整个并购项目的进展。

接下来解读股权并购意向协议的审核要点:

一、关注主体

股权并购意向协议的主体是第一应当考虑的问题。不同的并购方式,其交易主体不同,而缔约方主体应当与交易主体保持一致。常见的有三种情形:一是受让股权方式并购。交易主体为拟出让股东和投资公司,协议主体也应当是拟出让股东和投资公司。二是向目标公司增资方式并购。因为涉及公司治理事务,因此应当由目标公司与投资公司共同签署,或者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与投资公司共同签署。三是合并方式并购的。因涉及公司治理,因此协议主体应当是目标公司与投资公司共同签署,或者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与投资公司共同签署。

二、关注尽职调查

这里的尽职调查不仅包括法律上初步尽调,更是业务上的尽调。因为对目标市场的调查研究是决定进入目标市场的重要前提,对目标市场的竞争态势、对目标企业的研究分析是选择目标公司的基础。而深入和目标公司的股东、高管会谈协商是确定采取何种方式并购的重要步骤。因此,充分的调查研究、会谈协商和通过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方式固定谈判成果是签订并购意向协议之前应当应当准备好的。其次,谈一下律师尽调的内容。律师尽调包括全面尽调和要点尽调。总体工作围绕出让方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和与交易相关的披露内容以外的重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是受让方了解目标公司、评估交易风险和制定风险防避措施的重要依据。当然,深入尽调需要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的协助,通常是签订了意向协议,投资公司享有尽职调查的权利,也有权要求出让方尽责披露。因此,应当在意向协议里约定目标公司应当配合投资公司进行调查,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资产和财务事项,并约定具体期限。

三、关注交易模式和交易标的

这里的交易模式是指交易具体方式和交易标的。交易模式包括受让股权、增资并购、合并并购,甚至多种方式并用。结合谈判协商情况写清楚交易标的和享有标的权利的主体以及声明条款。这里提示一下日程表,也就是交易工作的下一步安排的计划。签署意向协议是正式步入并购工作的第一步,为统一认识,加快进度,各方应当在协议里约定接下来工作的日程安排和相应的负责人,并明确进度和内容,并约定如果任何一方决定终止谈判,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协助另一方做好善后工作。

四、关注支付方式

并购交易中的支付方式或出资方式特别重要。如果是现金支付相对比较简单,而如果是非货币财产出资或支付,如通过换股或增资的方式支付对价,则需要与交易对方说明、协商,征得对方同意后写入意向协议。

五、关注目标公司股权架构

比如目标公司的对外长期投资和设立分公司的情况。目标公司对外长期投资的资产和相关业务虽然并不为目标公司直接占有,但会影响到投资公司的并购目的和并购成本,而投资公司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考虑是否要求剥离或重组,或者考虑如何重新整合以达到协同目的,这些都应当与目标公司充分协商。对于股权并购,应当明确约定转让比例、操作流程和步骤。

六、关注股权转让价格计算方式

股权转让价格涉及公司估值问题,不同的估值方法其价格计算公式不同。这里不仅要关注估值方法和计算公式问题,还要关注资产盘点情况、稽核结果以及价格调整方法。

七、关注股权转让基准日

核定股东对公司的权益,必须要确定一个计算权益的基准日,对于股权并购下也就是股权转让基准日。实务中,基准日一般要与评估基准日相一致,最好能够选在财务的月末或年末结账日,而且最好安排在并购意向协议签署之后。因为我们要明白目标公司在基准日之前派发的股利为股权出让方所有,在基准日之后派发的股利为股权受让方所有。并且,应当约定基准日之后,目标公司进入监管期,也是确定目标公司或然负债的截止日。

八、关注目标公司的行为限制

对目标公司行为限制的要求分为监管期和并购成功后两个方面的内容。监管期,指目标公司从基准日至确定并购成败的期间。在监管期内应当约定目标公司不得擅自处理自己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和主要业务,不得为管理人员或员工提薪,不得对外赠予资产,订立重要合同应当知会并购方,重大决策应当通报并购方,重大诉讼应当通知并购方,并且可以根据情况向目标公司派入特别监督员。关于并购成功后的行为限制,最典型的就是限制竞争。协议里应当约定,限制目标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应从事与目标公司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九、关注排他条款

排他条款是指签署并购意向协议的各方在协议中约定在一定期间内,被并购方不得与投资公司以外的第三方就本意向协议所言的事项进行谈判、报价或订约。但根据条款内容的不同,排他条款可以分为保护并购方利益和保护被并购方利益两种。保护被并购方利益的条款是目标公司要求投资公司承诺排他义务,如要求投资公司在一定期间内不可与一定范围内的其他公司洽谈并购事项。并且,在协议里,排他条款是双方在谈判期间的权利和义务,所以该条款独立于意向协议而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关注或然负债和担保

这一点在尽调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对外投资和担保往往涉及重大资产投入和违约风险,应当弄清楚这些风险的责任承担主体和比例。或然负债是财务尽调应当特别注意的地方,应当约定或然负债承担责任的主体、承担方式、担保主体、担保方式,等等。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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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投资并购第九期】王恒律师谈合股权并购意向协议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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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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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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