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韬
一、根据相关案例,私募基金投资领域如下: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包括FOF)
1、权益类:上市公司股票(含新股申购)、交易所上市的封闭式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包括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新三板股票(含优先股、定向增发)、参与融资融券、沪港通、深港通股票交易国外上市企业股票;
2、固定收益类:银行间债券、可交换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债券逆回购;
3、场内衍生品工具:商品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所期权;
4、场外证券业务: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包括项目资产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期货公司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公募基金管理人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外发行的理财产品及货币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登记)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含本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产品)、收益互换、收益权凭证、场外期权;
6、现金类: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及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二)股权投资基金及创业投资基金(包括FOF)
1.以股权方式(少量可转债投资亦有案例)投资未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还可投资于新三板公司。
2.闲置资金投资范围较广,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国债、短期债券、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市场柜台品种,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等。
3.投资行业包括光伏电站、风电等清洁能源、电商、教育、体育、医药行业、PPP、商业地产、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 、软件和服务外包、医疗器械、轨道交通、高端制造、现代服务业、大数据、医疗健康、智能制造、VR、消费升级、文娱、o2o、创新创业型项目、农牧业与食品加工业、军工等。
(三)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包括FOF)
1.投资范围较广,包括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于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以及以上产品的份额收益权、非上市公司股权及其收益权和有限合伙企业LP份额收益权等。
2.可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债权投资。(有“接受投资人委托,以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为限采取借款等债权投资的方式直接投资于投资人指定的标的债权”的案例)
3.应收账款收益权、受让应收账款债权(融资租赁公司应收账款亦可)、以受益权转让的形式提供流动性支持、存单收益权、经营性物业的租金收益权。
4.闲置资金使用范围与“(二)股权投资基金及创业投资基金(包括FOF)”相同。
二、官方规定
根据基金业协会公布的《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私募基金产品可以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三大类,三大类可以再细分为八小类,八小类有各自对应的投资范围: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2.私募证券类FOF基金,主要投向证券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对应的产品类型为:并购基金、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其他类基金。
(1)并购基金,是指主要对处于重建期企业的存量股权展开收购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房地产基金,是指从事一级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私募基金,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房地产基金。
(3)基础设施基金,是指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私募基金,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基础设施基金。
(4)上市公司定增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4.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主要投向股权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5.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企业);(对于市场所称“成长基金”,如果不涉及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的,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如果涉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备案。
6.创业投资类FOF基金:创业投资类FOF基金,主要投向创投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7.其他类别私募基金,投资除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的基金
8.其他私募投资类FOF基金,主要投向其他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根据《资管新规》,资产管理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
(1)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4)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本所律师认为,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明确规定情形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适用《资管新规》关于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规定。目前监管体系下法律、行政法规仅有《证券投资基金法》。因此,在《资管新规》法规框架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在投资策略上需要符合以上产品投资比例的配置,明确其投资范围。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认定
根据《资管新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分为三类: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根据《资管新规》,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合格投资者与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有细微的调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但是,《资管新规》在合格投资人条件中明确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综上,结合《资管新规》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的基本要求应为: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负债比(杠杆)与分级限制
根据《资管新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产品负债比例为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无分级,杠杆2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杠杆1.4倍)
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
(1)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
(2)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托管与集中度管理
根据《资管新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于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另行规定可以除外情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部门规章),本所律师建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按照《资管新规》委托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要求
信息披露不仅仅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确认其是否勤勉尽责,是否因勤勉管理免于赔偿的重要依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每一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1、对于固定收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2、对于权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产品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以及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
3、对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的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等。
4、对于混合类产品,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清晰披露产品的投资资产组合情况,并根据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应的投资风险。
对于混合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清晰披露产品的投资资产组合情况,并根据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应的投资风险。
七、禁止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开展资金池业务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并明确了资产管理的久期,降低期限错配的风险。
其中,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资金池的重要特征是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能一一对应、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期限不匹配。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情形属于资金池业务的性质:
1、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2、资产管理计划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约定,且未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
3、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未单独编制估值表;
4、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5、资产管理计划未进行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6、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且机构投资者书面同意的除外。
根据证监会2018年7月20日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每个资产管理计划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有以下行为:
1、将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或者出现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的其他情形;
2、未按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实际投资收益进行分离定价;
3、未产生实际投资收益,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进行兑付;
4、资产管理计划发生兑付风险时通过开放参与或者滚动发行等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风险;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限制嵌套,穿透核查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仅可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
作者介绍
刘韬律师 资产界专栏作者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基金从业资格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担任河南新民生集团、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为郑州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杰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雄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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