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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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7 17:00 1571 0 0
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股份代持都是很普遍的,在2011年《公司法解释三》出台前,由于对此缺少明确的处理依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代持股的效力认定不一。

作者:徐元永

来源:破产法律评论(ID:pochanfalvpinglun)

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股份代持都是很普遍的,在2011年《公司法解释三》出台前,由于对此缺少明确的处理依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代持股的效力认定不一。如今,代持股协议至少已经名正言顺地登上大雅之堂了,但其中的风险可不能小觑。

代持原因

任何一种法律现象的产生都有其特定的缘由,代持也不例外。实践中,代持的原因一般有如下几种:规避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限制性规定,如《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规避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如通过代持股以规避公司法对于关联股东表决权的限制;规避投资主体合规性监管,如《公务员法》第53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还有一些人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在生产经营中暴露自己的财产状况、个人信息等,也都选择代持……

代持的判断标准

如何判断是否存在代持关系,最简单的就是看有无代持协议,也就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合同。所谓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即使没有书面或口头约定,如果双方以其行为表明这种代持的合意的,仍可以认定存在隐名投资行为(当然,这种认定有点难度)。

既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口头约定,也没有证据足以证明存在事实上的合意的,则难以认定代持关系,很可能构成借贷或者不当得利。

代持的效力认定

判断代持协议的效力,应当以《合同法》第52条为标准,不违反该条规定的,则属于有效。反之则无效,双方之间的法律纠纷将会进一步升级。

代持的法律风险

(1)对于隐名方

因规避某种非法目的而导致代持协议无效;

显名方滥用股东权利(如表决权),不听从隐名方的指令,甚至“假戏真做”,来个喧宾夺主;

显名方擅自转让或在股权上设置一定的权利负担如质押等;

显名方因个人债务等纠纷导致股权被查封、强制执行;

显名方因离婚或死亡等导致股权被分割或继承;

显名方易发生道德风险,如不按合同约定转交投资收益等;

隐名方不配合,或者其他股东不同意导致显明方无法恢复股东地位;

如果显名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续麻烦更是一大堆啊!

……

(2)对于显名方

因隐名方出资不到位而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因隐名方出资不到位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解散时,因隐名方未缴纳的出资被作为清算财产而承担实际缴付义务;

公司破产时,因隐名方未实际缴纳的出资被作为破产财产而被管理人追缴;(终于找到一条跟破产相关的了,O(∩_∩)O哈哈~)

……

结语

看来,美好的事物也有阴暗的一面啊。还是那句话,法律有风险,代持需谨慎!

面对如此多的风险,难道无法破解?也未必,正所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风险虽然不能绝对避免,但还是可以掌控并防范的。因为,在你身边一直都有这么一群人——律师,可以替你定身量制法律服务产品,为你的事业保驾护航。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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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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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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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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