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hone13上市前遭遇中国公司“诉讼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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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17:45 2319 0 0
就在iPhone 13还有一周就要发布的这个时间点,一家上海公司因专利侵权要求苹果公司停售iPhone。

作者:X编辑

来源:雷达财经(ID:leidacj)

小i机器人与苹果公司的专利侵权拉锯战长达8年,双方各执一词,而小i机器人一方最有力的论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行政判决书,其中认定其对该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主张成立。

就在iPhone 13还有一周就要发布的这个时间点,一家上海公司因专利侵权要求苹果公司停售iPhone。

9月7日,小i机器人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和官方微博同时发文称,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禁令)要求苹果公司立即停止涉及Siri的专利侵权,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使用,侵犯ZL200410053749.9发明专利的iPhone产品。目前,该申请已被上海高院受理。

值得一提的是,一年前,小i机器人还曾向上海高院提起诉讼,要求苹果公司停止专利侵权,并赔偿人民币100亿元。

雷达财经梳理发现,小i机器人与苹果公司的专利侵权拉锯战长达8年,双方各执一词,而小i机器人一方最有力的论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行政判决书,其中认定其对该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主张成立。

诉讼会对苹果造成什么影响?

01

什么是“行为保全申请(禁令)”?

据了解,小i机器人隶属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上述“ZL200410053749.9”这一编号则是名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的专利。

在经历了多年专利侵权的鏖战后,为何小i机器人要在此时提出行为保全申请(禁令)呢?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张亮解释道,行为保全在国外是一种常见的做法,因为公司不可能等到官司的结果出来再去遏制对手,相当于“未审先判”,也即在审判程序结束前就对问题有个倾向性的结论。

“如果能拿到诉前禁令,或者诉中禁令,就会是起诉方非常厉害的一个武器,尤其对知识产权这种程序复杂、案件周期冗长的诉讼来讲。”

显然,作为此案中的“进攻方”,小i机器人深知诉讼对双方的巨大消耗,因此才选择了行为保全申请的诉讼策略。

不过张亮也坦言,目前在国内,禁令的获得是非常困难的。“很少有法官会顶着风险未审先判,而且申请禁令一方还要提交巨额的担保费,禁令如果搞错了,也得给对方有个交代。”

而在国内认定知识产权诉讼禁令的标准,一般是有巨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

如“中国好声音”一案,该节目原型是荷兰Talpa公司独创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在其授权下,前四季中国好声音由灿星文化在2012-2015年间制作播出。

自2016年开始,Talpa将中国好声音的授权转到了唐德公司手中。但灿星文化仍在继续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和有关标识对节目进行宣传、推广,并组织大量的海选工作,唐德公司因此将灿星文化告上法庭,并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因为节目一旦播出,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

最终,该申请被法院批准,2016年的中国好声音也正式更名为“中国新歌声”。

有律师指出,若小i机器人的保全申请得到了法院支持,会直接影响苹果在中国市场的销售,但对于中国以外的市场则没有影响。苹果发布的第三季度财报显示,大中华区营收达147.6亿美元,约占总营收的18%。

02

鏖战八年获最高院认可,小i机器人曾向苹果索赔100亿

在此次的行为保全申请前,小i机器人与苹果的专利之战已经持续了数年。

官网介绍称,小i机器人成立于2001年,2004年开始进入人工智能和聊天机器人领域,推出了MSN和QQ上的小i机器人,终端用户近1亿;还成为了微软全球战略及技术合作伙伴。

同样在2004年,小i机器人申请了专利“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并于2009年获得授权。公司方面认为,这比苹果公司的申请要早7年。

资料显示,苹果智能语音助手Siri成立于2007年,在2010年被苹果收购。2011年,苹果公司在其发布的iphone4S手机上首次推出Siri,其后又在全线产品中陆续搭载,Siri成为苹果产品人工智能交互的主要入口。

小i机器人称,经二次司法鉴定,Siri落入小i机器人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于是2012年,小i机器人将苹果公司告上了法院,由此开始了长达8年的专利侵权拉锯战。

前两次交锋以小i机器人胜利而告终。在被小i机器人以Siri程序侵犯其专利为由,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苹果公司曾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现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2013年,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小i机器人专利有效。

但苹果公司不服该决定,遂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北京一中院审理后,维持了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苹果公司仍然不服判决,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这一次事件发生了反转,2015年,北京高院撤销了此前的判决,宣告涉案专利无效。

这次不服判决的公司轮到了小i机器人,其向最高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院于2016年裁定提审本案,2018年进行开庭审理,最终在2020年做出终审判决,认定二审判决存在错误,并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2020年7月6日,小i咨询官方号以“小i机器人专利获胜,有望扳倒苹果巨人”为题,宣布了公司在最高院的判决中获胜的消息。

彼时小i机器人创始人、董事长兼CEO袁辉还表示:“这是中国企业面对美国巨头赢得专利权益的一次巨大胜利。小i机器人为保护知识产权抗争了八年,终于证明了中国公司的实力。”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彬对雷达财经表示,这几个法院在审理专利无效行政程序时,不断反复的特点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是很常见的。“因为判定专利无效需要考虑,由技术特征所组成的技术方案,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了这么一个事实,这是一个事实+法律判断的过程,认定时会存在主观因素。”

专利权得到法律确认后,小i机器人随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苹果公司停止专利侵权,并赔偿人民币100亿元,这也创造了国内高科技企业向国外科技巨头索赔专利费的最高纪录。

“作为一个科技从业者,我非常尊重苹果公司,他们的产品和服务给全世界带来了很多价值和体验。但是,消费者购买的每一个苹果产品,都是付了钱的。反过来,苹果也要尊重创新,使用了我们的专利,也需要向我们支付合理费用。”袁辉称。

对此,苹果方面也曾给出声明:“Apple高度重视创新,我们的团队孜孜不倦地致力于创造新技术和产品功能,以使客户满意。此案已经进行了8年。Siri不包含其专利包括的特征,该专利与游戏和即时消息有关。我们对小i机器人提起再一个诉讼感到失望。”

苹果还称,经最高人民法院认证的独立鉴定机构也得出结论,苹果并未侵犯小i机器人的技术。“我们期待着向法院呈现事实,我们将继续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刘彬表示,申请索赔的诉讼是一个专利的侵权诉讼,属于民事纠纷,与最高院出判决的行政纠纷的性质不同,因此法院还需要再判定苹果手机使用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小i机器人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若落入,苹果才会面临停售情况。

“不过根据这个案件启动的年限来看,苹果现在销售的机型存在已经将旧技术迭代的可能性。”

03

三年前曾签IPO对赌协议,实控人变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雷达财经注意到,小i机器人背后的智臻智能,曾于2015年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但挂牌的几年,公司的业绩并不尽如人意。同花顺iFind显示,2015、2016、2017年上半年三个报告期内,智臻智能分别实现营收4515.55万元、8582.03万元、6511.61万元,净利润则分别亏损6079.07万元、7335.11万元、1048.86万元。

2017年10月,智臻智能试图以124.93元/股的价格发行3602018股,融资约4.5亿元,但该计划进展并不顺利,经过数次延迟后,公司于2018年3月拿到了融资。

根据事后披露的信息,此次融资智臻智能付出了不小代价。2017年10月,公司实控人袁辉、朱频频2人和以浙江天堂硅谷久盈至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为首的4家企业与股东签署了补充协议。

协议中规定,若智臻智能不能在2020年6月30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正式报送上市材料,则从该时间起,硅谷久盈有权要求袁辉及朱频频两位实控人及其他股东共同按照持股比例向其他有意向、满足收购条件的收购方共同出售公司不低于51%的股权。

然而IPO需达到近三年利润1亿、近一年利润不低于5000万的要求,这对于2017年上半年亏损超过1000万的智臻智能来说难度不小。

此后,市场有关其IPO的消息几近消失。不过据天眼查,目前智臻智能的实际控制人由袁辉、朱频频变为“无限售条件股份”,持股比例达87.69%,而袁辉持股比例仅12.31%。

公司实控人现在到底是谁?雷达财经致电智臻智能询问,工作人员表示有关股权的具体细节无法透露。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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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iPhone13上市前遭遇中国公司“诉讼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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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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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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