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诉讼费用统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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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22:48 1643 0 0
各项费用的适用空间不同,标准也有差异,现从缴纳范围、缴纳标准、缴纳与退还、诉讼费用的负担等几个方面,对费用情况进行整理

作者:王彬

来源:负险不彬(ID:fuxianbubi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为法院决定受理诉讼案件所需缴纳的费用)、申请费(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申请支付令;申请保全等措施所缴纳的费用)和其他费用(主要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各项费用的适用空间不同,标准也有差异,现从缴纳范围、缴纳标准、缴纳与退还、诉讼费用的负担等几个方面,对费用情况进行整理: 

维度

内容

交纳范围

诉讼费用范围:

1、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案件受理费范围:

1、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2、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3、再审案件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案件: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5、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以下两种情形除外:一是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应当缴纳申请费的事项: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代收代付费用:

1、应该予以代收的范围: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2、不得代付的范围: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受理费的缴纳标准

财产案件:

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受理费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1)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2)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1)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2)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

2、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交纳10元。

行政案件: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案件管辖权异议: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

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请费缴纳标准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是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如下标准缴纳: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财产数额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3、财产数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依法申请支付令: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

每件交纳1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每件交纳400元。

海事案件: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交纳与退还

预交规定:

1、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破产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变更:

1、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2、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交纳期限:

1、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2、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3、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诉讼费用的移交:

出现如下情形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4、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涉刑案件的诉讼费用移交: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中止情形的处理: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诉讼费用负担的基本原则

基本规定:

1、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改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调解达成协议: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再审案件: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

2、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上述“基本规定”环节执行。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举证导致诉讼费用增加: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特殊费用处理:

1、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2、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准予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受理费的负担

撤诉案件:

1、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2、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减少诉讼请求数额: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申请费的负担

普通申请费: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2、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申请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4、公示催告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上述“基本规定”环节执行申请费的负担。

督促程序:

1、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

2、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3、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海事案件申请费

1、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2、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3、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4、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5、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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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各类诉讼费用统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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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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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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