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后股东向股东外第三人质押股权的不需要过半数同意

齐精智 齐精智
2021-10-09 11:12 4509 0 0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股权属于股东在债权和物权之外的一种个人财产形态。在股权质押时,股东向股东外第三人质押股权的,不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作者:齐精智律师,资产界专栏作者,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全国专业律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股权属于股东在债权和物权之外的一种个人财产形态。齐精智律师提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决定了其股权转让多有限制,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出质并不当然意味着股权转让,如股权所担保的债权得到了及时的清偿,股权自不必转让。即使主债权届期得不到清偿,也仅是在股权质权可得实现时,才涉及到股权转让的问题。在股权质押时,股东向股东外第三人质押股权的,不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民法典》实施前,股东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向股东外第三人出质的,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1、我国《担保法》78条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据此按照文义解释,除股权出质须确保股权的实体可转让性外,从程序上来讲股东向同一公司的其他股东出质时不受限制,  

但若向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出质,则必须取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

2、最高人民法院金剑锋法官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如果向其他股东出质的应予准许;如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出质的,应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质押无效。”【《权利质权法律与实务研究》载《法律适用》】。在《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连城鸿泰化工有限公司行政登记案》【(2015)闽行申字第360号】中,福建高院也认为“关于股权出质登记法律适用问题。我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及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股东将其股权出质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实质要件及质押合同生效时间。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质权设立的生效时间。该三部法律均是现行有效的,从不同角度对公司股权质押进行了规定,并不存在彼此冲突的情形。原二审判决关于连城市监局在质权设立登记审查时不仅要适用我国《物权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还应适用我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和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分析并无不当。”

二、《民法典》实施后,股东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向股东外第三人出质的,不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1、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同时废止。《担保法》78条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同样废止。

2、《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不再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综上,《民法典》实施后,股东向股东外第三人质押股权的,不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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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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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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