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事控告手段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拒执罪相关案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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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30 10:30 3326 0 0
本文选取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角度,以拒执罪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尺度,以案例形式简要探析刑事控告手段在督促老赖履行判决义务实现权利人利益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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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时采取刑事控告手段,是解决纠纷的良好途径。

刑事控告,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害人控告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权利,在解决实际问题和纠纷中也是一种有效手段。适时采取刑事控告手段,利用其违法犯罪行为和国家公权力,达到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是律师必备的专业技能和重要执业领域。

本文选取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角度,以拒执罪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尺度,以案例形式简要探析刑事控告手段在督促老赖履行判决义务实现权利人利益方面的作用。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和实际效果

(一)有能力拒不执行,隐瞒转移财产类

1.拒执情形;有收入拒不执行。未履行判决,但一直从事修车职业,有正常收入;经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

案例三:(2020)鲁1724刑初213号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王某拒执案

举证情况:判决执行文书、司法拘留决定书、调解协议、收条、证人证言

判决情况:以拒执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实际履行效果:公安机关立案后,王某即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赔偿全部损失;

2.拒执情形:有财产拒不执行。未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法院多次拘留罚款,并查封其门面楼一栋,仍未履行

案例五:(2014)曹刑初字第78号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闫某拒执案

举证情况:判决执行文书、司法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查封照片、法院移送侦查函、协议书、收到条

判决情况:以拒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实际履行效果:案发后即赔偿全部损失,取得谅解

3. 拒执情形:执行程序中获得款项挪作他用,拒不执行。逃避执行、拒不申报财产被司法拘留后,因另案诉至法院,调解所得款项挪作他用

案例:(2021)鲁0113刑初183号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李某、薛某拒执案

举证情况:民事调解书、保险公司赔偿金支付记录、收条、证人证言

判决情况:李某、薛某夫妻二人均以拒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实际履行效果:已按判决全部履行

4.拒执情形:判决生效后执行前,出售房屋但拒不执行判决。将外省房屋出卖。执行后,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判决。

案例:(2021)鲁0103刑初42号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王某拒执案

举证情况:判决执行文书、房屋买卖契约、房屋登记查询说明、银行明细、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和解协议、谅解书

判决情况:以拒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实际履行效果:一审判决前已经部分履行,取得谅解

 

(二)不依法报告财产、违反限高令,经采取措施仍拒执的

案例一:(2021)鲁17刑终157号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某拒执案

拒执情形:不申报财产被拘留,违反限高令。被判决偿还他人65000元;因拒不报告财产情况被司法拘留;被限制高消费后,以他人名义花费35000元购买二手车;

举证情况:证人证言;判决执行文书;二手车发票;监控视频;

判决情况:因调查评估不适合社区矫正,以拒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实际效果:全部履行,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案例二:(2022)鲁1621刑初78号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刘某拒执案

拒执情形:虚假申报财产被拘留,仍不履行。申报财产时隐瞒其回迁房出售所得款项,因虚假申报财产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举证情况:判决执行文书;财产申报表;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协议、房屋买卖合同、收款条、银行明细、微信明细、村委会证明;

判决情况:以拒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拒执情形:不申报财产,被拘留后仍逃避执行。提供虚假地址,写好还款保证书但不还款,使用个人微信绑定父亲银行卡进行大量不定期交易。

案例:(2019)鲁0181刑初817号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谢某拒执案

举证情况:还款保证书、银行流水、微信流水、执行日志、执行笔录、案件移送函

判决情况:犯拒执罪,免于处罚

实际履行效果: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取得谅解

 

(三)隐藏转移查封财产类

案例四:(2018)鲁0682刑初7号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张某拒执案

拒执情形:将法院扣押车辆抵押给他人。分期购车未还款,执行法院裁定扣押车辆后,张某未交付车辆并将车辆抵押给他人;经司法拘留仍未履行;

举证情况:判决执行文书、司法拘留决定书、抵押协议、借条、证人证言

判决情况:以拒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六:(2014)商刑初字第7号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李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拒执情形:将法院查封车辆出卖。诉讼中将法院查封的车辆出卖用于偿还信用社贷款,执行程序未履行判决义务

举证情况:调查笔录、执行笔录、鉴定意见、车辆信息及证明、司法拘留决定书

判决情况: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四)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拒执情形:捏造事实提出执行异议,且对法院生效裁定拒不执行。明知房屋有纠纷,仍倒签合同,捏造查封前即转让的事实,提起执行异议,妨害司法秩序。且对法院裁定腾空交付房屋拒不执行。

案例:(2021)鲁01刑申74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某拒执案

实际履行效果:全部履行

 

(五)拒不迁出房屋

拒执情形:法院对拟拍卖房屋责令迁出并交付,拒不迁出房屋的。案外人提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拒不迁出房屋的。

案例:(2020)鲁0105刑初402号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焦某拒执案

举证情况:法院移送函、公告、照片、执行裁定书

判决情况:以拒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实际履行效果:公安机关抓获后,家属交钥匙腾空交付房屋

 

三、拒执罪提起刑事控告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执行法官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刑事责任。

(二)执行法官不予移送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到执行法院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要求刑事立案。刑事立案需要携带事先撰写的《刑事立案申请》或《控告材料》以及相关证据到派出所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启动刑事公诉程序,申请执行人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参与国家公诉,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

(三)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可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向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

(四)向公安机关控告,如果公安机关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受理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进行自诉立案。

(五)执行法官移送公安之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或者在接受案件后超过60日不予答复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四、拒执罪相关法条

1.《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作者:乔谦律师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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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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