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颁布后最高额抵押的3大法律风险

齐精智 齐精智
2021-06-10 12:00 2740 0 0
我国在1995年实施的《担保法》确立了最高额抵押这一制度,最高额抵押对长期性的融资交易提供了便利。但在最高额抵押法律制度中长期存在法律不确定,直至《民法典》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颁布才彻底消除以上的法律不确定性。

来源:资产界(ID:npazone)

我国在1995年实施的《担保法》确立了最高额抵押这一制度,最高额抵押对长期性的融资交易提供了便利。但在最高额抵押法律制度中长期存在法律不确定,直至《民法典》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颁布才彻底消除以上的法律不确定性。

一、最高额抵押财产被查封债权确定时间以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为准,而非以法院查封、扣押时间为准。

1、《民法典》颁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

在法院查封抵押财产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债权人的债权确定时间,此前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客观的查封时间为准,无论债权人是否知道查封,其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206条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另外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债权人主观上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为准,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考虑到《物权法》实施时间是2007年10月1日,而上述司法解释的实施时间是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所以认为应当以《物权法》规定为准的意见不在少数。

2、《民法典》颁布后,第四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二、《民法典》中最高额抵押的“限额”是指“债权最高额”而非“本金最高额”。

《民法典》第420条规定中关于“最高债权额”的含义,有“债权最高额”和“本金最高额”两种观点。“债权最高额”是指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担保的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不得超过“最高债权额”。“本金最高额”是指只要本金之和不超过最高债权额就行,因本金所生之其他费用也可纳入,纳入后的总和可超“最高债权额”。

按照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担保制度解释》第15条的规定,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也即最高院最终采纳了“债权最高额”的观点,这也是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到担保人利益平衡保护的选择,与《民法典》在保证方式和期间的推定上保持一致。

三、法院应当根据登记簿的记载确定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与《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同步实施,在第四十七条中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就抵押财产、被担保的债权范围等所作的记载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登记簿的记载确定抵押财产、被担保的债权范围等事项。

第四十八条中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因登记机构的过错致使其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请求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两条司法解释对于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债权范围与登记不一致的情况做了明确规定。

综上,民法典之后最高额抵押制度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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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民法典》颁布后最高额抵押的3大法律风险

齐精智

齐精智律师,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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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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