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非货币出资入股是否评估,税法与公司法的不同规定!

齐精智 齐精智
2021-05-06 08:59 5587 0 0
税法与公司法的对此走出了不同规定。齐精智律师提示公司法因为注册资本认缴的规定而不需要评估,而税法规定股东以非货币出资入股需要评估。

来源:齐精智律师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入股的,是否需要评估?税法与公司法的对此走出了不同规定。齐精智律师提示公司法因为注册资本认缴的规定而不需要评估,而税法规定股东以非货币出资入股需要评估。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股东以货币出资入股,税法需要评估以确定是否要缴纳所得税。

1、自然人股东以非货币出资入股

财税[2015]4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居民法人股东以非货币出资入股

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股东以货币出资入股,公司法层面不需要评估。

1、协商自评作价的非货币出资行为,不因未经评估而无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这条规定的内容表明:其一,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依法评估作价不是其履行出资义务的前提条件;其二,只有当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债权人向法院主张以非货币出资的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法院才会启动评估作价程序。

案件来源:(2013)民申字第2479号。

2、确定的实物作价出资,评估价值高于协商价也无权取回!。

裁判要旨:出资人明确以确定的实物出资且协商明确价额,未及时完成相关过户手续,后经督促履行其出资责任过程中,主张所约定的出资实物实际价值超过协商价额,要求对出资实物进行评估,且主张仅在协商作价的范围内部分转移承诺的出资实物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湖北美力高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荆州市美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般股东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2479号]

综上,股东以非货币出资入股的,公司法因为注册资本认缴的规定而不需要评估,而税法规定股东以非货币出资入股需要评估。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仲裁员、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微信号1336398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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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精智

齐精智律师,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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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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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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