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若阳
来源:纵横执行(ID:Legal_enforcement)
近期我们团队第一个通过“拒执”方案攻克的执行案件顺利执结。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就已第一次有专门条款明确,但直到近几年攻坚执行难才开始有较多应用,但多是由法院主导、公检配合下的一条龙操作,以作为震慑老赖的典型。
大多数律师,并未使用,也不知如何使用“拒执”手段,以促进执行案件回款。
我们总结了此案代理的四点成功经验,供大家参考“拒执罪”如何促进执行案件顺利回款。
-1-
掌握核心思想:以打促和,要钱不要“命”
1. 拒执虽然用的少,但是拒执效果好
根据第三方数据平台的裁判文书数据显示,拒执罪在2016年前基本没有太多应用。2016年到2020年期间,呈上升态势,但也均未超过1万(注:2017年数据28277件中,河南省贡献25381件,属于当年的个别偏差现象)。
10年期间共查有刑事裁判文书仅59652件,占千万件刑事裁判文书的不到千万分之一。
但是,在这不到6万件的案件中,为了免除或减轻自身的刑事处罚,被执行人当庭自愿认罪7351件、坦白6210件、悔罪5607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3941件、取得谅解3228件、自首2885件、积极赔偿678件,总数29900件,占比50.13%。数据表明,超过一半的案件,均获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2. “只要钱,不要命”
当然,我们在代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一定要掌握的核心思想是“以帮助当事人执行回款为根本目的”。
“拒执罪”只是我们利用被执行人对刑事处罚后果的畏惧、理性博弈,迫使被执行人主动执行和解的一个手段。最根本的目的,是要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支付款项,而不是非要把被执行人送进监牢。
我们“只要钱,不要命”。
在这个核心思想的指导下,我们能够采用的操作方案跟手段,就丰富了。
-2-
寻找突破口,给被执行人拒执“创造条件”
最初代理本执行案件时,我们一开始的思路仍然是找财产线索,希望能够通过财产线索直接执行回款。
但是,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被执行人目前“孑然一身”,财产早就处理完毕、婚也离了,表面上已经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如果按照常规思路,这个案件已经到了死路,无法继续推进了。
但在经过内部详细诊断分析后,我们发现,虽然被执行人本人没有履行能力,但是与其共同居住的近亲属资产丰厚,且根据大数据的关联分析,高度疑似有代持财产的可能。因此,我们决定创造性的尝试用“拒执罪”的方式,以打促和,来迫使被执行人主动还款。
拒执方案的使用,需要吃透规定、精心设计,甚至要主动寻找突破口,给被执行人拒执“创造条件”。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仅20个字——“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但该罪名的具体实务适用,至少需要吃透“一个《解释》、两个《通知》”。
注:
一个《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
两个《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中,特别需要理解与设计的就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具体适用情形,简单以条文款项计数,为4+8=12种情形。
这12种情形,在具体使用上,应该要开放思维,灵活运用。
以“(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为例。
该款规定实际包含两种可以设计的方案。
方案一:违反财产报告令的拒执
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均会向被执行人发送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主动报告财产情况。但实际履行情况是,被执行人90%以上都不会向法院报告财产。
我们可以主动询问人民法院是否向被执行人发送过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是否有回复。
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回复,或者回复内容与所调查掌握的财产情况不符的,关键性的前置操作是“说服法官,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或者拘留(实务经验,罚款的说服可能性较高)”。
注意:该方案下,想走拒执,必须有“罚款或拘留”的前置程序。
如果被执行人还没有正向反馈,就可以往下套拒执的程序。
方案二: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拒执
根据目前法院一般的执行流程,在收案并发出执行通知后,如果被执行人未主动联系履行,法院即直接通过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此后,可以主动关注被执行人是否有到高档餐厅、娱乐场所进行消费、以及使用高级轿车等等的违反限制消费行为(此方案需要对被执行人有较强的线下线索关注度),并进行取证,提供至人民法院。
同样的,该方案也需要有罚款或拘留的前置程序。
在条文理解与适用上,还可以结合当地省高院等作出的指导文件进行设计,大家可以放飞思想多做思考与尝试。
-3-
吃透程序,公诉or自诉灵活选择
在评估满足拒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后,根据法院的配合情况,选择合适的诉讼程序,更是至关重要。
“拒执罪”的诉讼程序分为两种:
1.常规流程——公诉:即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经涉及拒执的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2.自力救济——自诉:申请执行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拒执罪的刑事自诉,由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审查、审理判决;
两种程序各有利弊。
公诉方案:因为是由人民法院移送,后续的公安、检察院流程,属于“一条龙”流水作业,基本没有太多障碍,就等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以求得减轻或免除处罚,操作省心,效果极佳。
但是,说服法官以“拒执罪”进行移送,是最大的难关,需要进行非常充分的准备与沟通工作。
自诉方案:绕开了说服法官以拒执罪进行移送的难关,只需要程序性的取得向公安或检察院提起控告后,公安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自诉立案。
但是,刑事自诉能否被立案受理,以及受理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力较弱,是该方案需要再进行个案补强的注意要点。
因此,根据本案法官的配合程度、个案被执行人特性等,选择合适的程序,将会产生更好的执行效果。
我们在代理本案过程中,曾先尝试说服法官以“拒执罪”移送,提起公诉。但遗憾的是,因为执行法官的个人原因,说服工作在客观上根本无法启动。
于是,我们立即改变方案,选择提起刑事自诉。向管辖的公安部门提出控告,经过多轮的座谈、沟通,取得不予立案受理通知书,最终在管辖法院成功立案。过程曲折,但在做好充分、扎实的准备工作,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下,自诉的方案是可行、有效的。
-4-
充分发挥和解谈判技巧,谈出好价钱
在案件代理已经顺利进入拒执程序后,一定要再次明确核心思想“要钱不要命”。我们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拒执罪的刑罚后果,威慑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这时,充分发挥和解谈判技巧,谈出一个好价钱,就尤为关键。
在拒执程序中,因为我们前期的努力,使我们在谈判中占有优势地位。“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以上两点是谈判的两大核心王牌。
但是,如果仅是被动的等被执行人给方案,结果往往会低于预期。
此时,我们需要注意选择谈判人员、谈判场合,并且进行和解方案的试探等等,充分发挥和解谈判技巧,谈出一个好价钱来。
-5-
结语
执行案件的推进与成果回款,需要代理律师不拘于常规手段,开放思维勇于尝试。“拒执罪”的使用,也仅是其中的方法之一。希望本文的四点经验,能够为执行案件的代理律师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纵横执行”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