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项下债务人“借新还旧”保证人一样免除责任

齐精智 齐精智
2020-10-11 11:34 5041 0 0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债务人借新还旧保证人免责,但《民法典》却没有作出明文规定。

作者:齐精智律师

来源:齐精智律师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债务人借新还旧保证人免责,但《民法典》却没有作出明文规定。齐精智律师提示《民法典》项下债务人“借新还旧”,保证人一样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债务人“借新还旧”保证人免责的法律规定,从“有”到“无”的历史沿革。

 1、《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债务人借新还旧保证人免责。

(1)《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债务人借新还旧保证人免责。

二、《民法典》项下债务人借新还旧保证人依然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1、依据《民法典》第154条的规定, “借新还旧”无效。

《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担保法》仅仅规定双方恶意串通,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未规定法律理由。《民法典》明确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债权人欺诈保证人的,保证人可以撤销保证。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保证合同中,债权人作为合同一方主体对保证人实施欺诈,使保证人误以为是在为正常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而不是已经无法偿还旧贷的新贷提供担保,违背保证人的真实意思,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主合同的债务人欺诈保证人的,债权人知情的,保证人可以撤销保证。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保证合同中,债务人作为保证合同外主体对保证人实施欺诈,使保证人误以为是在为正常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而不是已经无法偿还旧贷的新贷提供担保,违背保证人的真实意思,债权人对债务人欺诈保证人是知情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综上,《民法典》项下债务人“借新还旧”,保证人一样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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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精智律师,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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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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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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