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齐精智律师
来源:齐精智律师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债务人借新还旧保证人免责,但《民法典》却没有作出明文规定。齐精智律师提示《民法典》项下债务人“借新还旧”,保证人一样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债务人“借新还旧”保证人免责的法律规定,从“有”到“无”的历史沿革。
1、《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债务人借新还旧保证人免责。
(1)《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债务人借新还旧保证人免责。
二、《民法典》项下债务人借新还旧保证人依然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1、依据《民法典》第154条的规定, “借新还旧”无效。
《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担保法》仅仅规定双方恶意串通,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未规定法律理由。《民法典》明确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债权人欺诈保证人的,保证人可以撤销保证。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保证合同中,债权人作为合同一方主体对保证人实施欺诈,使保证人误以为是在为正常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而不是已经无法偿还旧贷的新贷提供担保,违背保证人的真实意思,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主合同的债务人欺诈保证人的,债权人知情的,保证人可以撤销保证。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保证合同中,债务人作为保证合同外主体对保证人实施欺诈,使保证人误以为是在为正常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而不是已经无法偿还旧贷的新贷提供担保,违背保证人的真实意思,债权人对债务人欺诈保证人是知情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综上,《民法典》项下债务人“借新还旧”,保证人一样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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