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委托人委托银行放贷,到期后可以直接诉请行使抵押权!

金融审判研究院 金融审判研究院 作者:初明峰 刘磊
2020-01-13 18:12 4944 0 0
银行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知道委托人存在),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银行为抵押登记上的抵押权人,借款人无力清偿到期贷款的,委托人可以不经过银行直接对案涉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作者:初明峰、刘磊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银行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知道委托人存在),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银行为抵押登记上的抵押权人,借款人无力清偿到期贷款的,委托人可以不经过银行直接对案涉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案情摘要:

1、红岭公司(委托人)与中南公司(借款人)及星沙农商银行(贷款人)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贷款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借款人发放金额总计四亿元的委托贷款。

2、中南公司与星沙农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权合同》,将其名下的朗盛大厦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星沙农商银行。

3、中南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借款,红岭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就案涉抵押物实现抵押权。

争议焦点

红岭公司就案涉抵押物是否享有抵押权?

法院观点

关于红岭公司是否就在建工程(包括朗盛大厦一楼114号门面)享有抵押权的问题。中国邮政长沙分公司上诉主张,红岭公司并非《最高额抵押权合同》的当事人和朗盛大厦的抵押权人,其无权主张抵押权。本院认为,虽然《最高额抵押权合同》约定的抵押权人为星沙农商银行,登记的抵押权人也为星沙农商银行,但《最高额抵押权合同》是为《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红岭公司委托星沙农商银行发放的4亿元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提供抵押担保所签订。红岭公司、中南公司和星沙农商银行三方均明知案涉贷款系由红岭公司提供,朗盛大厦亦系为该4亿元贷款设立抵押担保,故红岭公司有权直接向中南公司主张其在《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债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合同》项下抵押权。

案例索引:

(2018)最高法民终112号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物权法》

第二百零三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实务分析:

抵押权人和债权人在形式上不统一,是否必然无抵押效力?笔者曾经引用最高院案例进行过梳理,最高院认为,债权人与抵押权人虽然在形式上看不一致,实质上是统一的,此时不存在他人合法权益和信赖利益被损害的情形,应当认定抵押有效设立。那么,在此观点基础上实务中谁有权行使抵押权?实际抵押权人是否有权依实体抵押权人身份直接越过名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在实务中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抵押合同签订时,委托人、名义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三方明知委托关系存在,且对此无异议,抵押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抵押人,支持委托人享有直接诉请法院主张抵押权的做法尊重了意思自治、不会损害他人权益也不存在其他不妥。本文判例支持上述观点,笔者特此推荐!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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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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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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