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瑶瑛山人
来源:卧庐散谈(ID:gh_1de07913ff02)
在过去十年的工作过程中,我接触了很多金融领域犯罪案件,对金融领域犯罪案件办理有一些心得,也花时间做了知识梳理与实务研究,将陆续推出金融犯罪系列文章,希望对金融领域的投资者(或受害人)有所裨益。
重点推荐以下群体阅读:
1.金融投资者,帮你防范投资风险,避免投资陷阱;
2.投资受害者,教你如何依法维权,挽回自身损失;
3.涉嫌金融犯罪的行为人,获得刑事帮助,实现程序正义;
4.法学入门者及对金融犯罪感兴趣的法律工作者、金融工作者。
本篇文章主要从宏观上介绍了金融领域犯罪的相关概念及外延、金融犯罪的主要特点、金融犯罪发案的主要原因,有助于读者了解金融犯罪的全貌。
一、何谓金融
何谓金融?顾名思义,金就是资金,融就是流通、融通的意思,金融两个字在一起,就是资金的融通、聚散。专业地说,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筹集与融通,即货币流通和使用往来等活动的总称,它是通过银行、证券和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城乡信用社等)以及金融市场的各种业务活动实现的一种金融契约交易关系。
我们知道,金融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活动的血脉,对经济发展、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都至关重要,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随着金融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用的不断增大,金融创新深度、广度的不断拓展,尤其是互联网科技手段在金融领域的广泛介入所导致的互联网与金融风险的相互叠加,使得该领域的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
二、何谓金融犯罪
那么,什么是金融领域犯罪呢?金融犯罪并不是法定的犯罪类型,是为了便于刑事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等而作出的界定,类似于电信网络犯罪、涉众型犯罪等这样的划分,这些类型的犯罪往往在内涵上无明确标准、在外延上也多有交叉。
一般来说,金融犯罪可以分为狭义的金融犯罪,以及广义的金融犯罪即包含非典型性金融犯罪在内的金融犯罪两种。前者一般是指立法规范意义上的金融犯罪范围,即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的金融诈骗罪,以及随着立法修改完善以刑法修正案形式新增的相关罪名。后者则是社会学意义上的金融犯罪概念和范围,即所有以金融市场为依据,与金融从业主体、金融工具、金融交易产品等相关具有“金融”要素的犯罪,均属于金融犯罪。广义的这种界定涵盖了金融从业人员的职务犯罪、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的非法经营犯罪、盗窃金融机构以及利用金融平台或金融产品漏洞等实施的侵犯财产犯罪等等。
我们在这里探讨的是广义的金融领域犯罪。因为从狭义的成文立法角度来界定金融犯罪的概念及范围是不能够适应推动金融市场发展需要的。譬如,金融领域的非法经营罪,非法开展证券业务、期权业务,虽然不属于狭义的金融犯罪,但显然发生在金融领域、对金融生态有所破坏。所以,从广义上理解金融领域犯罪,更能够打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防范金融风险,才能更好的保护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所讨论的金融领域犯罪是基于广义的金融犯罪概念及范围进行的,其既包括刑事立法规范中的法定金融犯罪类型,也包括散见于其他章节、涉及金融要素的非法经营、集资类等犯罪类型。
三、金融犯罪的主要特点
1、犯罪数量呈持续上升趋势,传统金融领域犯罪占比仍居高位
金融犯罪案件的数量连年上升,从案件类型分布来看,涉案罪名主要涵盖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其他散见一些涉及金融领域的非法经营(如POS机非法套现)、诈骗(如以代办大额信用卡、贷款为由进行诈骗)犯罪。
2、金融领域犯罪日益复杂,手段翻新,互联网犯罪趋势明显
由于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金融领域犯罪的外在表现形式越发复杂,手段越来越多样化。仅就投资理财型的非法集资案件来说,既有保健品、邮票、纪念币等食物融资,也有股权、担保融资等,如合肥市庐阳区院办理的孔某某、崔某某涉嫌诈骗案中,即通过设立收藏公司,对外虚假宣传,以高价回购为诱饵,让客户购买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骗取他人钱财。随着互联网科技广泛运用于金融领域,以P2P平台犯罪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犯罪也呈井喷态势,仅合肥市检察机关2016年就办理该类案件27件119人,涉案金额人民币60亿元以上,其中也涉及影响全国的“e租宝”案。
3、涉众型金融领域犯罪激增,覆盖影响面广,社会危害性大
非法集资类案件在近年来处于爆发期,互联网在金融领域的介入使得该类犯罪的传播更为迅速、影响范围更为广泛。如许多P2P非法集资平台在全国均有分支机构,违法犯罪行为遍布各地,涉及的被害投资者人数众多,也来自全国各地。这些被骗的投资者中,往往是接触社会不深、敢于尝试新生事物的年轻人,也不乏知识水平有限、受到蒙骗委托他人投资理财的老年人,他们投资的资金不少是长期积蓄所得,数额巨大,被骗资金一旦难以收回,生活可能无着,极易诱发群体事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如合肥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陈某等2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造成19000余名投资人约6亿余元投资款无法赎回。
4、金融领域犯罪的组织化、专业化、隐蔽化特征凸显,司法审查难
金融领域尤其是互联网金融领域专业性较强,多聘请具有金融、法律、网络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到犯罪过程,作案手法更具有隐蔽性,较难与合法的金融活动区分开来,为侦查取证、司法审查处理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一些犯罪行为人采取合法的金融机构为包装,登记设立公司,注册资本有的高达数千万元,并在繁华地段设立经营场所,常人很容易被迷惑,从而上当受骗。由于这些犯罪主体往往以比较严密的组织形式出现,上下层级、不同岗位之间分工明确、细化,资金管理运作、宣传推广等职责分明,公司内部各参与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也相对较难。如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作为e租宝在合肥市庐阳区第一分部部长及第一营业部经理的陈某即以不知晓公司系非法“自融”为由进行辩解,在主观故意的证据收集方面存在困难,认定上存在争议。
四、金融领域犯罪的产生背景及原因
1、金融领域犯罪是金融市场、金融产业发展不可避免的附生产物
金融犯罪在内的经济犯罪都具有比较明显的社会性,随着金融市场、金融产业的不断发展,金融犯罪不可避免的出现数量的增加。甚而金融产业越发达的国家,金融犯罪的数量也越多,犯罪的类型也越复杂。正如有学者所说的,“任何一种新的金融工具或金融市场都不可避免的成为金融犯罪的温床,新类型金融犯罪注定会由迅猛发展的金融创新不断引发”。如,在全国范围内,上海、北京等地金融发达地区的金融犯罪案件数量大于其他省份地区;就合肥市而言,庐阳区、包河区等金融机构、金融交易相对集聚的区域,金融犯罪的数量也大于其他区域。
2、金融制度的供给不能适应金融产业的迅速发展造成新型金融犯罪防控缺失
金融犯罪和金融风险的产生与制度的缺陷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金融犯罪是法定犯,发生在私法特征明显的金融领域,其既需要自由、开放的发展空间,又需要健康、稳定的市场秩序,面对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之间平衡的需要,金融制度的供给需要全方位、多角度的介入,刑事、民事、行政各方面的立法都需要紧跟发展形势加以完善。但现有金融制度包括金融刑法制度均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一方面体现在对金融创新产品缺乏及时明确的规范,现有制度规范存在漏洞,给犯罪行为以可趁之机,如全国瞩目的“e租宝”案、呈井喷式爆发的P2P平台犯罪等;另一方面,金融制度、金融监管的理念与金融产业发展的不相适应,使得一些行为因现有政策的局限而入罪,从表象上显示出犯罪的高发,如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在金融领域犯罪的普遍高占比。
3、金融市场监管不到位造成的漏洞诱发了金融犯罪的产生
资本的有限理性和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加强监管成为必要。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通过多年的发展逐步完善,但仍存在监管权力划分不明确、监管机构之间配合协调不够、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尤其是针对民营金融企业、互联网金融平台等缺乏有效监管、市场准入把关不严,致使一些非法金融机构大量成立,在这些机构成立后也缺乏系统的摸排、整顿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缺乏全面的研判和预警,从而为不法分子孕育了适宜犯罪的土壤。
4、投资渠道狭窄、投资者理性投资意识不强为犯罪提供可趁之机
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稳步提高,人们的投资需求日益旺盛,大量的民间资本缺乏保值增值的渠道,而另一方面,受全球经济衰退和国内货币政策紧缩的影响,一些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两者的需求相互迎合,民间融资借贷应运而生,其内在的风险也使得犯罪一触即发。许多民间融资借贷过程中,投资者明知投资风险存在,仍以赌博心态短期投资,赚取高额利润后迅速回款寻找另一家公司进行投资。这些投机行为扰乱了其他投资者的判断,高额回报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谋利,他们的集中套现往往成为融资借贷公司资金链断裂的导火索,加速了犯罪的进一步深入。
5、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发展促使了金融犯罪的复杂化、广泛化
信息网络的飞速发展为金融产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信息技术及互联网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催生了P2P、众筹、比特币、支付宝、余额宝等众多金融平台、产品、交易模式等方面的创新,新技术的介入在事实上降低了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对传统金融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也为金融监管理念的重构提出了新的课题。互联网信息时代金融犯罪的非接触性,中间环节的增多,使得犯罪行为人与受害人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复杂化、隐蔽化,互联网的运用全球化,也使得金融犯罪的影响越发广泛。
好了,知晓了金融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案发原因,有利于我们在投资时规避法律风险,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
作者:冰一律师
卧庐读书、听风,思考法律、人生;穿梭体制内、外,擅长刑事、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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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金融犯罪系列之一:金融犯罪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