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相关保护机构及具体投诉途径

金融律师杨冰一 金融律师杨冰一
2020-11-09 14:10 5110 0 0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我国金融行业“分业监管”的格局是紧密关联的。

作者:杨冰一律师

一、“条块割据”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但该部门规章仅针对银行、支付机构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情形,虽然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征信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但仍有很多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未纳入其中,比如我们熟知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那么,这类机构侵犯消费者权益时,谁来监管?适用什么规定?该如何投诉、维权?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我国金融行业“分业监管”的格局是紧密关联的。过去,“一行三会”分业监管。银行、证券、保险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自进行监管,而央行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总揽金融风险防控,其职能与银行息息相关,因此,其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与银监会有部分重合。但“一行三会”中,除央行外,“三会”并未制订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部门规章,仅制订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或行政通知。可见,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央行起到引领作用,其部门规章对银监会、保监会也起到了参照乃至约束作用。随着“大部制”改革,我国的金融监管格局由原先的“一行三会”变成了“一行二会”,但新成立的银保监会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也未制订专门的部门规章。

值得说明的是,与央行提倡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同,证监会更喜欢使用“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概念。这倒也可以理解,银行的交易对手主要是存款方、贷款方,和银行相比都是弱者,保险公司的交易对手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约定成俗地叫“买保险”,理所当然是消费者,而证券投资者多是购买了上市公司的股权或股权类产品,目的为获取股息、红利或博取股价上涨的差价,投资性质大于消费性质,因此,投资者保护相比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更为精准。但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上散户数量远多于机构投资者,散户权益极其容易被上市公司、各类机构侵犯,称之为金融消费者而予以格外保护,也未尝不可。

就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而已,证监会同样未制订专门的部门规章,有关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规定散见于《证券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之中。

可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呈现出“条块割据”的状态,尚未构建全面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央行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起到了引领作用,但各监管机构各行其是,监管边界模糊,缺少统领、协调,难免挂一漏万,增加了金融消费者维权的难度和成本。最典型的例证是,网络贷款平台(P2P)甚嚣尘上且纷纷爆雷之际,无数投资者利益受损,监管者却莫衷一是,没有及时补位,金融消费者权益也未得到及时救济。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由国务院,制订一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并设立专门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这并非不可能,如果金融监管格局改为“混业”监管,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是内在必然要求。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及具体投诉途径 

在当前金融“分业”监管的格局下,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如何寻求救济?笔者整理如下:

1.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

主要职责:综合研究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方面拟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政策法规草案;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拟定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对交叉性金融工具风险进行监测,协调促进消费者保护相关工作;依法开展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消费者保护具体工作。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下设投诉调查处,消费者遇有银行和支付机构侵犯权益时,可以向他们投诉。

电话:010-66194114

2.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权益保护局

 主要职责:研究拟订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总体规划和实施办法。调查处理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办理消费者投诉。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遇有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小贷公司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侵犯消费者权益时,可以向该局投诉:

 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12378(工作日9:00-17:00)

 3.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

 主要职责:负责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估;推动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相关法规政策体系;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推动完善投资者保护的体制机制建设;督导促进派出机构、交易所、协会以及市场各经营主体在风险揭示、教育服务、咨询建议、民事纠纷多元化解等方面,提高服务投资者的水平;推动投资者受侵害权益的依法救济;组织和参与监管机构间投资者保护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当投资者权益受到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损害时,可以向该局投诉。

 投诉电话:证监会热线 12386  信访投诉电话:010-66210182、66210166

 需要特别介绍的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服中心)是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

其主要职责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或证券持有人身份行权;受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等纠纷解决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公益性诉讼支持及其相关工作;中国投资者网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调查、监测投资者意愿和诉求,开展战略研究与规划;代表投资者,向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反映诉求;中国证监会委托的其他业务。

投服中心作为新《证券法》定位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享有作为诉讼代表人、提起证券民事诉讼等一系列法定权利,在投资者保护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具体可参见本人文章《新<证券法>中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定位和职能》(加链接)。证券投资者权益受侵害时,可以直接向投服中心求助。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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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律师文章 | 浅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相关保护机构及具体投诉途径

金融律师杨冰一

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金融法律部主任,擅长金融犯罪、金融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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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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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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