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案投资者必须知道的十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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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11:13 3271 0 0
近日,随着康美药业案一审落槌,有大量投资者就该类案件的诉讼程序、赔偿金额计算及执行等问题咨询信实白衣骑士团队。

作者:白衣骑士

来源:信实律师(ID:FJLHXSLSSWS)

康美药业案(下称“本案”),是我国证券史上,迄今为止判决赔付金额最高、获赔人数最多的案件,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版,下称“《证券法》”)实施以来国内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将符合获赔条件的投资者覆盖到5.2万名之多。当然,对于这5.2万名投资者来说,最关心的还是自己的赔偿能否到位。近日,随着康美药业案一审落槌,有大量投资者就该类案件的诉讼程序、赔偿金额计算及执行等问题咨询信实白衣骑士团队。

笔者整理了康美药业的对外公告以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的公告和答投资者问等相关材料。现就投资者的主要疑问进行解答:

注:目前法院判决尚未生效,本文仅仅根据一审判决进行陈述,最终结果应当以生效判决为准。

为什么从未委托投服中心,就已经被代表了?

1、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法律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权利登记公告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五十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不同意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权利人可以提交退出声明,原诉讼继续进行。”

2、康美药业案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

2021年4月8日,投服中心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申请作为特别代表诉讼人参加诉讼。广州中院准许后,在同月16日发布了《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并将本案权利人范围设定为需同时符合下列两种情形:(1)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2)2018年10月15日收盘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

2021年4月23日,投服中心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取康美药业案权利人名单,依据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数据代表了55326位投资者向广州中院予以登记。这就意味着,只要投资者未在《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所公告的退出期内,明示退出。无论投资者是否知晓此诉讼,或者有意愿委托投服中心。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均作为原告参与了该起索赔诉讼案件。

如何查询自己是否为适格原告,具体获赔金额?

根据广州中院《关于特别代表人诉讼原告应获赔偿金额查询方式的公告》,相关投资者可通过搜索进入“广州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点选页面下方“微诉讼”栏目,选择“代表人诉讼”入口进入代表人诉讼平台,实名认证后,即可对自己的获赔资格进行查询,具体操作见下图:

图片来源于自广州微法院小程序

若投资者为本案原告将显示:

图片来源于雪球网

若投资者并非本案原告将显示:

图片来源于雪球网

为什么自己不是康美药业案适格原告?

根据本案一审判决披露的内容,我们特别注意到,广州中院在审理康美药业案过程中,并非将证监会首次立案调查日设为揭露日,而是将自媒体文章爆出康美药业造假日定为了揭露日,故本案适格索赔主体应为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通过公开竞价买入并在2018年10月15日收盘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的投资者。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不是本案适格原告。

为什么获赔金额与实际损失的差额有很大出入,甚至为0?

根据一审判决披露的内容,本案适格的权利人共55326位,总损失金额为48.66亿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广州中院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损失测算,选取医药生物(申万)指数(801150)为系统风险扣除的参考指数,采用“个体相对比例法”测算投资者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最终,经损失测算扣除系统风险,有3289位投资者损失结果为零或负数。实际判赔人数52037名,总金额约24.59亿元。故切实会存在3289位投资者是适格原告但无损失,以及很多投资者的获赔金额与自己损失差额出入大的情形。

如仍对获赔金额产生疑问,如何救济?

具备索赔条件,但投资者不能获得赔偿或认为判赔金额低于预期的,法院在判决书载明“双方当事人对计算方法、赔偿金额等有异议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复核。”即相关投资者可以积极自行行使权利向广州中院提请复核。

如未查询到自己为本案原告但又有证据证明自己符合索赔条件如何救济?

如果投资者有证据证明自己在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且2018年10月15日收盘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但经查询不是广州中院(2021)粤01民初726号特别诉讼的原告,可以另行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

投资者有权提起上诉吗?

2021年11月19日,投服中心对外发布了《关于对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不予上诉的公告》,即投服中心的不会再对本案提起上诉。但相关适格原告都有权自行提起上诉。另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本案一审判决,广州中院虽然对康美药业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认定康美药业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但同时认为投资者是属于明知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不实而“自甘风险”的投资行为,为此投资者受到的经济损失与本案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驳回了投资者的索赔请求。此外,还需说明的是,自行上诉的原告在二审中主张自己的上诉请求,投服中心不再是这部分投资者的代表人,故投资者需自行承担上诉费用。

为确保案件执行落地,投资者可以自行申请执行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代表人的诉讼权限包括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参加登记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可知,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中,可由代表人申请执行,投资者无需自己申请。

另根据投服中心发布的《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答投资者问》,投服中心已于2021年7月22日代表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全体原告,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被推选为破产重整债权人委员会委员。目前特别代表人诉讼属于未决诉讼,已判赔的24.59亿元被揭阳中院列为暂缓确认债权。

同时根据康美药业2021年11月13日发布的《关于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进展的公告》显示,其针对可能面临的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合计计提或有诉讼费用仅为10亿元,还剩下14.59亿元的缺口。再者,根据本案一审判决显示,投服中心于2021年9月1日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冻结或查封、扣押了马兴田等人名下价值24.59亿元等值财产。

投服中心代表特别代表人诉讼全体原告债权人参加了康美药业于2021年11月15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投票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9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经全体债权人表决通过。  

根据重整计划,康美药业债权人的债权经法律确认后将全部清偿。其中,50万元以下的债权部分,将全额现金清偿;超出部分将以以股抵债、信托收益权等方式予以清偿。证券虚假陈述侵权集体诉讼案确认的赔偿发生法律效力后也将按此清偿。

同时,依据投服中心公布的相关数据可知其中50万获赔金额以下的个人投资者51231人。综上,在投服中心的努力下绝大多数的投资者都可以顺利获赔。投服中心也表示会积极推进此事,尽力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

投资者如何知晓获赔金额实际到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履行或者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得财产,人民法院在进行分配时,可以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协助执行义务人依法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编制分配方案并通知全体原告,分配方案应当包括原告范围、债权总额、扣除项目及金额、分配的基准及方法、分配金额的受领期间等内容。”以及第三十一条:“原告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可知,若是本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将会有后续的分配方案的公告,所以投资者可以持续关注相关官方公告。据悉,将直接通过证券账户关联的资金账户进行划扣,故若存在相关销户等问题的投资者,更应关注后续公告,以便及时申领款项。具体都以法院公告为主。

此前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和不在适格区间的投资者该如何寻求司法救济?

根据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此前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可另行起诉。另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不在适格区间内的投资者可另行自行起诉。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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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康美药业案投资者必须知道的十件事

信实律师

信实创办于1989年,被评为“全国优秀律所”、“司法部部级文明律所”,在厦门(湖里、集美)、上海、福州、泉州、龙岩、漳州、三明、莆田、宁德设有分所,在厦门大学设有分部,拥有律师300余名。微信号: FJLHXSLSS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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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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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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