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齐精智
居民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均可能持有有限公司的股权,不同主体持有股权转让股权时的税务风险是不同的。齐精智律师提示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时享受到的法律优惠最大,个人转让股权时收到的法律约束最多。居民企业持有有限公司股权在税务筹划上讲是投资人的最优选择。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原则上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1、居民企业应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后才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居民企业转让股权不一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否最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还要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情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所以,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因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终不一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由其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存在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自然人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1、自然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即使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也要纳税申报。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个人股权转让方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与是否取得股权转让款无关。
2、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转让股权,受让人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负有的是法定义务。
3、个人转让股权先缴税后变更工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三、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按企业类型划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非创投企业。非创投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5%-35%。。
二是创投企业。对于创投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按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企业核算形式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二、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
2、合伙企业对外转让股权不存在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
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时间并非为收付实现制下的合伙企业分配利润时刻,而是在合伙企业层面实现所得时,合伙人即确认纳税义务,此时合伙企业往往尚未支付分配的利润,也就无从谈起三十五条的代扣代缴。因此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多参照个人独资企业,自行申报,无需代扣代缴。
合伙企业有个人合伙的,税务机关会对其作“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种认定,个人合伙人按季申报,年终汇算清缴。
3、合伙企业转让股权不需要先缴税后变更工商登记。
《个人所得税法》仅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
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法律没有规定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时,需要和个人转让股权一样先取得完税凭证才能变更工商登记。
综上,齐精智律师推荐投资人使用居民企业作为对外投资的主体而非个人,其次是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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