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放贷时巧立名目收取“三费”,无证据合理说明认定“砍头息”!

金融审判研究院 金融审判研究院 作者:初明峰 刘磊
2019-11-28 22:37 6678 0 0
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出借款项时,扣除了借款人按照双方约定应向出借人支付的融资顾问费、财务费、评估费(简称“三费”),但在诉讼中出借人未能提交关于其提供了与“三费”相对应服务的相关证据,法院应当认定相应服务并不存在,借款人向出借人应偿还的本金为“约定借贷金额-三费”。

作者:初明峰、刘磊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出借款项时,扣除了借款人按照双方约定应向出借人支付的融资顾问费、财务费、评估费(简称“三费”),但在诉讼中出借人未能提交关于其提供了与“三费”相对应服务的相关证据,法院应当认定相应服务并不存在,借款人向出借人应偿还的本金为“约定借贷金额-三费”。

案情摘要:

1、电煤公司(出借人)与兴坝田公司(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500万元,并约定了相应利息。

2、双方还约定,电煤公司还要向兴坝田公司另行收取融资顾问费、财务费、评估费(简称“三费”)共计122.25万元。

3、兴坝田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借款,电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兴坝田公司偿还1500万元本金、利息。

4、诉讼中,兴坝田公司未能提交关于其在出借案涉款项过程中向兴坝田公司提供了与“三费”相对应服务的证据。

争议焦点

案涉借款本金数额应如何确定?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在于防范出借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变相提高借款利率,不法增加融资成本。基于相同的目的,对于出借人在借款过程中收取的融资顾问费、财务费、评估费等费用,也应予以认真审查,区别对待。如果借款人实际提供了相关服务且费用合理的,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支持;如果借款人不能举证证明提供了相关服务的,则应参照上述规则精神予以扣减。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电煤公司与兴坝田公司签订案涉《借款合同》后向兴坝田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共计1500万元。放款当日,电煤公司向兴坝田公司收取“三费”共计122.25万元,兴坝田公司实际使用的资金为1377.75万元。电煤公司向原审法院及本院提交的相关政府文件及合同虽有关于“三费”的约定,但电煤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提供了相应服务且费用合理。因此原审判决在认定借款本金时对“三费”予以扣除,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2019)最高法民申4246号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规定》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实务分析:

变相预扣利息的认定问题,笔者结合权威判例分情形进行梳理,本文援引判例中,出借人以“顾问费、财务费、评估费”的名义收取了费用,同时又不能提供收取费用的原因和证据,法院认定为事前预扣利息。同时笔者注意到,近期通过的《九民会议纪要》再次明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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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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