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齐精智律师提示超过年利率24%而未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约定并非无效,仅是债权人请求支付时人民法院对于超出年利率24%部分不予支持,而对于债务人已支付且债权人已受领的,债务人无权请求将超出年利率24%部分返还或冲抵本金。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24%至36%之间利息约定并非无效,债务人已支付且债权人已受领的,无权请求返还或冲抵本金。
裁判要旨:超过年利率24%而未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约定并非无效,仅是债权人请求支付时人民法院对于超出年利率24%部分不予支持,而对于债务人已支付且债权人已受领的,债务人无权请求将超出年利率24%部分返还或冲抵本金。
案件来源:《袁德英、宝鸡市天地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933号。
二、借款人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款项,可以直接冲抵本金。
裁判要旨: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返还部分可折抵相应本金。
案件来源: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民二初字第37号。
三、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应以实际借出金额认定本金数额。
裁判要旨:民间借贷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案件来源:高仲胜与龚爱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04号]。
综上,24%至36%之间利息约定并非无效,债务人已支付且债权人已受领的,无权请求返还或冲抵本金。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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