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孟园
来源:信实律师(ID:FJLHXSLSSWS)
编者按:
国务院制定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下称“《条例》”)已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效力级别为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一方面为地方各级政府打早打小、稳妥处置涉众型经济金融风险隐患在行政法规层面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对于此类案件非民即刑现状提供了行政处置的中间缓冲,在保障民间正常资金融通的同时,也拓宽了集资参与人获得救济的途径。那么,《条例》的施行对集资参与人权利救济会产生哪些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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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实施前集资参与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一)民事诉讼。近年来,许多非法集资案件往往会披着民间借贷、高息回报的外衣,参与人若是能在投资或借款初期敏锐的觉察风险,在案件爆发前与时间赛跑,通过民事诉讼迫使非法集资人进行调解、和解,及时退场,通过民事诉讼维权的途径方能走通。
但是,非法集资案件具有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巨大、影响范围广等特征,往往不等集资参与人反应,大规模挤兑已经发生,非法集资犯罪特征显现,此时,若集资参与人继续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结合《九民纪要》第129条关于涉众型刑事案件民刑衔接问题的规定中明确的“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目前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处置事实上遵从了“先刑后民”的原则,一旦启动刑事程序,除非最终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否则集资参与人很难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权利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后,发现非法集资线索,裁定驳回起诉的例外情形,“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此种情形下,集资参与人仍可继续通过民事审判程序获得权利救济。
(二)刑事程序。集资参与人在发现权利受损时,可选择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14〕16号)中关于涉及民事案件处理问题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就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这也进一步体现了非法集资案件“先刑后民”的原则。
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三)政府协调。在《条例》出台前,对于一些参与人确实遭受损失、被投诉企业确实存在非法集资行为,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确实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涉众型经济金融纠纷案件,一方面集资参与人无法通过刑事程序进行维权,另一方面部分参与人受文化或经济水平限制,拒绝走民事诉讼程序维权,投诉无门,只得将矛头对准政府,群体性信访、缠访、闹访事件经常发生,信访人也往往会因过激的信访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相关法规甚至刑法,而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各级人民政府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行政执法权限,无法对非法集资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采取其他有力措施强制资金清退,只能居中调解,难以根本性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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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实施后集资参与人的权利救济
《条例》的实施,切实赋予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权能,填补了我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类案件行政法规层面的空白。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对于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非法集资行为,集资参与人在权利受损后,可以选择通过向各地公布的处非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投诉、举报,来进行维权。经行政执法机关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后,行政执法机关可通过采取限制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出境,冻结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银行账户,追回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等方式,督促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清退资金,最大化保障集资参与人合法财产权益,有效填补了未达刑事立案标准非法集资案件的监管处置空白。
《条例》的实施在拓宽集资参与人救济途径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例如,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行政违法行为的,是否需要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诉讼?是否需要将涉嫌非法集资行政违法的线索、材料移送有权的行政机关?再如,集资参与人向有权行政机关举报后,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或在行政案件结束资金清退后,仍有未偿损失,是否可以就损失部分提起民事诉讼?
笔者认为,作为非法集资案件法律体系中的新成员,《条例》的落地实施以及与已有法律法规的无缝衔接,仍然需要时间和实践的不断磨合、完善,希望实施细则能对政策落地进行更为具体、具有实操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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