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持股平台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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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16:10 4401 0 0
员工直接持股,就是将所激励员工作为企业的自然人股东,直接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并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即为股东,原则上该激励对象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作者:杜娟、史可星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ID:hprclaw)

股权激励作为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是目前企业最常用的激励方法之一,该制度主要通过附条件的给予员工部分股东权益,使其具有主人翁意识,从而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促进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帮助企业实现稳定发展的长期目标。其中,员工的持股方式作为关键一步,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员工直接持股,二是利用持股平台间接持股。这两种形式具体怎么选,适合什么样的企业,值得考究。

一、设置持股平台的必要性

员工直接持股,就是将所激励员工作为企业的自然人股东,直接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并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即为股东,原则上该激励对象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直接持股的形式在最早期企业实施股权激励中较为常见,但缺点比较明显,其中包括:

因《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超过50人,这对企业激励对象数量有一定限制;

公司直接股东较多,很难快速形成有效决议;且直接持股的激励对象转让股权退出时,因决议作出效率较低,或将面临较大难度;

因直接持股的激励对象一般有权以股东身份提起知情权诉讼及其他《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权利,此时企业面临诉讼的风险也将增加;

当登记股东较多时,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也会相应减少,这给公司管理带来一定困难。

基于以上困境和风险,相比之下,实务中一般不建议在进行股权激励时采用激励对象直接持股模式,而是通过搭建持股平台的模式进行股权激励制度。

二、持股平台的选择

持股平台该如何选择,实践中一般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方式,两种方式优劣势对比如下:

(一)企业控制权方面

企业进行股权激励时,首先不可忽略的是管理人对公司的控制权,这是股权激励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必须首要解决和关注的问题。

在合伙平台中,由于有限合伙人在法律上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公司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实际控制普通合伙人的方式保留对公司投票权等实质性管理权利;

而在有限公司平台中,激励对象均为股东,对于有限公司平台均有一定决策权和股东权利,一定程度上对有限公司平台的决策会造成不便和干扰。因此,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更容易达到股权控制的目的。

(二)税务方面

股权激励给予了员工一定的分红权利,员工获得投资收益所产生的相应所得避免不了缴税问题,如何合法合规降低税赋、节约成本,这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合伙平台层面,激励对象通过目标公司向合伙企业平台分发红利后,再从合伙企业平台取得投资收益。因合伙企业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故激励对象最终取得收益,仅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

而以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将面临双重税赋问题,一方面有限公司取得股息红利,属于企业所得,按照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从有限公司再分配给激励对象个人,还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对象最终取得的收益将大打折扣。

(三)激励人数方面

根据《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均不得超过50人,当激励对象较多超过法定人数时,需要设立多家持股平台,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程序繁琐,同时必须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等组织机构,操作时间拉长,决策效率相对较低;

而对于合伙平台而言,其设立条件及程序要求较低,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且入伙机制较为简便,组织管理也较为灵活,这就很大程度的体现了合伙企业平台的优势。

(四)退出流程方面

股权激励中由于激励员工人数一般较多,诉求较为繁杂,特殊情况也会增多,难以避免会出现离职、辞退或者其他退出情形,对于有限公司持股平台来说很容易出现公司股权结构频繁变更的情形;

而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在较大范围内通过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将有关决策流程简化,大大节省了因企业结构变更等情形所耗费的时间和成本。

由此可见,合伙企业平台因其操作简便、税赋较低、便于管控,在实务中被较为频繁地使用,更具有优势。

三、搭建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的操作步骤

(一)确定持股平台及激励对象的持股份额及比例

持股平台持有公司多少股权应根据公司股权激励或引进投资的具体情况确定,例如管理人拿出10%的股权用于此次激励,而平台公司此时可以适当多持至15%,多余部分可暂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或原企业提前预留,方便后续增加激励比例;持股比例的确定就需要按照原企业确定的激励对象职务及数量具体分配,以此确定激励对象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份额。

(二)设立普通合伙人(GP)平台

普通合伙人一般由管理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担任,对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会将普通合伙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对外仅需承担有限责任,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三)成立有限合伙企业

确定了有限合伙人(LP)名单及激励份额,该有限合伙人即为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应当签署合伙协议及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等一系列文件;准备完毕后,GP与LP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即完成股权激励平台搭建。

(四)通过股权受让或增资,取得目标公司股权

根据实际投资需要和公司决策,有限合伙平台可以通过股权受让或者增资的方式,取得目标公司股权。完成股权转让或增资登记后,股权激励设置即完成,激励对象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平台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根据激励分配制度要求,具备分配条件时,目标公司将分配红利分配至有限合伙平台,有限合伙平台再向激励对象分配合伙份额收益。

四、结语

股权激励已成为越来越多企业所趋之所向的经营管理模式,是作为更好留住企业关键人才和推动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在激励模式中,管理人更多的需要通过平台公司打造由员工间接持股的形式,共担风险、共享利益,打造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管理体系,同时坚持对象特定、激励与考核并存、预留份额等一系列原则保证激励人员的合理分配、合理的进入退出。与此同时,也需适当的给予原股东及目标公司一定的保护措施,以推动整体激励方案的完美实现。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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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并购重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持股平台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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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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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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