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齐精智律师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齐精智律师提示合同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后,对方对解除行为有异议,发出解除通知一方未诉请法院确认解除已经生效;提出异议一方也未诉请法院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或者诉请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此时,该合同尚未被解除。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合同一方对解除行为有异议,双方均可以诉请法院确认解除通知的效力。
《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第3句只是提示双方,如果被解除一方有异议,任意一方均可请求司法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相比《合同法》第96条第1款第3句“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民法典》有两处改动:
其一,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司法机构确认解除的效力,而非仅限于解除的对方。由此有利于明确解除的效果。
其二,司法机构并非确认合同解除,而是确认“解除行为”,即解除是否为行使权利、解除的意思表示是否生效。换言之,合同解除不是司法机构确认的,而是行使解除权的后果,司法机构仅能确认解除行为是否生效(为确认之诉而非形成之诉)。
二、合同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后,对方对解除行为有异议,在法院确认解除效力前,该合同尚未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合同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后,对方对解除行为有异议,发出解除通知一方未诉请法院确认解除已经生效;提出异议一方也未诉请法院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或者诉请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此时,该合同尚未被解除。
三、合同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后,对方未对解除行为提出异议,双方也未在法院确认解除效力,该合同已经解除。
合同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后,对方对解除行为没有提出异议,发出解除通知一方也未诉请法院确认解除已经生效;提出异议一方也未诉请法院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或者诉请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此时,该合同已经被解除。
综上,合同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后,对方对解除行为有异议,发出解除通知一方未诉请法院确认解除已经生效;提出异议一方也未诉请法院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或者诉请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此时,该合同尚未被解除。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全国专业律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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