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您别慌,开源节流巧帮忙!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企业解困纾难之法律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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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16:16 4808 1 1
中小微企您别慌,开源节流巧帮忙

作者:徐吉平团队

来源:旌轩金融商事律师(ID:JX_JinShangLawyerT)

2020年初这次突如其来的疫情给我们国家的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害。2月3日,中国股市新年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上证指数开盘就迎来了8.73%的暴跌,尽管中间有过短暂的企稳,但收盘时仍下跌7.72%,经济受损程度由此可见一斑。需要指出的是,进入下行通道的绝不仅是那些超大型上市企业,作为微观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三种类型),其因本次疫情而遭受的损失可能还更加严重。在疫情持续影响下,部分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已濒临倒闭边缘。

鉴此,中小企业应当如何作为,才能有效降低损失,平稳渡过本次难关,成为业主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作为本公号2月27日推文《中小微企您别慌,租金减免有良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租金减免策略问答》的姊妹篇,本文结合企业成长发展所必需的相关条件,对中小企业现阶段面临的主要困境进行了初步分析,并就其所能采取的“开源”“节流”相关举措给出了适当的意见和建议,谨供业主们参考。

一、关于贷款融资

主要困境:业绩遭遇滑铁卢,企业融资难满足

疫情期间及疫情过后一段时间内,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普遍已经或即将陷入因疫情带来的业绩下滑而不被资本市场看好的窘境,融资困难、资金链断裂在所难免。

应对措施:充分关注地方政策

为贯彻中央精神,帮扶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尽快获得融资,各地纷纷出台相关帮扶政策。以上海为例,上海市政府于2月7日发布《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上海措施》”),其中包含了降低贷款利率、提高不良容错率、加大对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信贷支持、加强融资担保支持等有利于中小企业获得信贷资金的相关政策。为此,中小企业主们应当充分关注当地的相关帮扶政策,同时关注各大融资机构和平台根据国家与地方政策而出台的相关优惠方案,及时准备好相应的申请材料,争取政策支持和利息减免,力争在资金链供应方面获得宝贵的喘息机会。

二、关于国家补助

主要困境:疫情影响营收,财务状况难看

受疫情影响,大部分中小企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营收都将无法恢复到疫情之前的规模或水平,但是很多的固定开支却并不会减少,这必然导致企业入不敷出。

应对措施:积极争取政府补助

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无论国家相关部委还是各地方政府,均颁布了一系列的补助政策措施,以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渡过难关。为此,中小企业主们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两方面的内容,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积极准备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1)中央有关部委出台的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补助政策

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四部门意见》”)第四条规定,“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文化和旅游部颁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规定,“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并补贴部分文化事业建设费用”,等。

(2)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颁布的针对本地区中小企业的补助措施

如:安徽省政府颁布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八条规定,“……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上海措施》第十七条规定,“2020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等。

三、关于税费优惠

主要困境:营业收入来无路,税费支出在“征”途

如前所述,因受疫情影响,在疫情期间及疫情结束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大部分中小企业都将出现业绩严重下滑的局面,而税收和行政事业性费用负担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无疑又是雪上加霜。

应对措施:积极寻求税费减免

为帮助困境中的中小企业减少开支,获得更大的生存空间,在税收和行政性费用减免方面,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业主们应当认真审视自身情况,如果符合申请标准,则应积极递交申请以争取获得减免。

(1)中央关于中小企业税费减免的政策

如:财政部、税务总局2月6日颁发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2020年度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2月6日颁发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企业捐赠的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和现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规定,“疫情期间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等。

(2)各地方政府结合本辖区具体情况颁布的针对中小企业税费减免的相关措施

如:《上海措施》规定,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除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为疫情捐赠的现金和物资,除按国家规定在计算所得税前全部扣除,同时额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等。

四、关于员工薪资

主要困境:企业停工不停薪,生产经营无资金

为防止疫情扩散,各省纷纷出台政策,对企业复工时间进行管控。如上海市要求,除特定企业外,区域内其它各类企业均不得早于2月9日复工,任何企业复工都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武汉市更是要求不得早于2月20日复工。企业复工时间推迟,员工工资却需继续支付,使得企业在长期无营收的情况下还必须承担庞大的支出,大多数中小企业苦不堪言。

应对措施:与员工协商调整工资待遇

《四部门意见》第三条规定,“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协商共决方式,推动职工工资待遇调整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挂钩。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鼓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培训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这即是说,国家不仅支持企业与员工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也支持困难企业与员工集体协商疫情期间的工资待遇调整问题。

惟需指出的是,尽管国家支持疫情期间中小企业调整员工的工资待遇,使其与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相一致,但操作上一定要依法进行,千万不能忽视走民主程序,否则企业调整员工工资待遇的行为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五、关于合同履行

主要困境:疫情堪比拦路虎,合同履行受挠阻

疫情期间,由于政府防控措施的实施,在已签订合同的履行方面,许多中小型企业深受其害。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已签订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无法履行,企业面临违约赔偿指控;二是合同虽可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企业将蒙受巨大损失。

应对措施:与合同相对方协商或援引“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条款

如果中小企业因疫情而导致无法履行合同,首先可以考虑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在将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援引我国合同法及民法总则中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则条款来进行抗辩;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就本合同实际情形而言疫情依法不能认定构成不可抗力,则还可以考虑援引我国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中所确立的情势变更及公平原则来降低损失(详细论述可参见本公号之前推送的《不可抗力or情势变更?——浅论新冠肺炎疫情对于我国商事合同履行的法律影响》等相关文章)。

结束语:

疫情虽然给诸多的中小企业关上了一扇门,但国家也为你打开了另一扇窗。只要心存希望,努力坚持,疫情过后,随着国家经济的逐步复苏,中小企业必将重新焕发盎然生机!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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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中小微企您别慌,开源节流巧帮忙!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企业解困纾难之法律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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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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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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