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初明峰、刘磊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ID:jrspyjy)
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诉求可以包含排除执行和确认权属两项,法院可根据情形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笔者认为两诉求之间虽存在关联关系但可独立评价,两项诉求并非严格因果关系或递进关系,笔者对本文援引判例是持反对意见的,发此文供大家讨论。
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既要求法院确认其对案涉违法建筑归其所有,又要求法院判决停止对案涉违法建筑执行的,其两项诉讼请求存在关联性,考虑到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案外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1、陈盈朴将其从房产开发商处购得的案涉房屋出售给王长生,但该房屋由于开发商资金问题未能完成该房屋所在小区的手续申报,该房屋一直未能办理房产证。
2、王长生购得该房屋后在未取得重建手续情况下对该房屋进行私自重建,并且将私自重建后的房屋再次出售给肖冰。
3、陈盈朴无力清偿欠付卓富公司的到期债务,卓富公司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对案涉房屋进行强制执行。
4、肖冰以自己系案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继而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其诉讼请求有两项:一是停止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二是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
肖冰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再审申请人肖冰作为案外人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其诉讼请求有两项:一是停止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二是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案涉西安市雁塔区房屋,是其从王长生处购得,而王长生则是从原审第三人王凤婕、陈盈朴手中购得后新建而成。因此,肖冰认为案涉房屋应归其所有,不属于陈盈朴、王凤婕的财产。其在原审提交了王长生重建该房屋有关的证据:枫叶别墅苑拆迁重建工程施工合同、规划总平面图等。根据肖冰以上起诉、举证情况,其两项诉讼请求存在关联性。因案涉房屋未取得拆除重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二审裁定认为,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肖冰的起诉,适用法律并无错误,肖冰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2019)最高法民申1460号
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通过对权威判例的系列梳理发现,关于违法建筑的买受人是否有权对抗违法建筑名义所有人其他债权人的执行问题,实务中的权威判例较为混乱,本文援引判例观点更为严苛,径行裁定对案外人(买受人)的执行异议驳回起诉。笔者对本判决的正确性持保留意见。
进一步分析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是:案外人在诉请中提出了确权请求,因案涉执行标的系违法建筑则确权请求不应支持,且确权和排除执行两诉求有关联,因此裁定全案驳回起诉。从法院的分析中不难得出,如果当初案外人仅提出排除执行诉请不提及确权请求的话,法院会进一步审查后做出判定。因此,笔者建议类似情形的案外人,如明知确权请求不会被支持的话,不要带着试一试的侥幸心理,避免因提起了确权请求而导致全案被驳回起诉的结果。
另外关于本案判决的正确与否,笔者坚持在编者按部分所表述观点:法院对案外人的两项诉请应独立评价和判定。因为在实务中的确存在虽无法作出确权的司法裁定,但案外人的举证足以证明权益存在,且权益足以阻却执行的情形;此时如果法院认为无法确认其权属就想当然的认为不能阻却执行,笔者认为欠妥。一孔之见。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金融审判研究院”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