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宏玉郝瑞芳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ID:hprclaw)
在刑事案件财产刑的执行过程中,被告人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经常被忽视,尤其是被告人被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时,其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保护更是艰难。本文从刑事案件被告人配偶角度出发,探索救济途径,维护其合法财产权益。
一、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全部财产”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者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财物和文件,应当查封或者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或者扣押。不能立即查明是否与案件有关的可疑的财物和文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但应当及时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或者予以退还。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时随身携带的物品需要扣押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违法所得与合法收入共同购置的不可分割的财产,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对无法分割退还的财产,应当在结案后予以拍卖、变卖,对不属于违法所得的部分予以退还。查封、扣押、冻结的对象是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根据《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法院执行机构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二、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配偶合法财产权益的救济途径
刑事判决中会详细列明没收违法所得,但不会列明被告人个人全部财产的范围,给执行法官留下较大的裁量权。法律明确规定了在没收财产时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之所以这么规定,一方面是为了区分被告人的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另一方面是强调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作为婚内财产分割的特例,区分被告人与其配偶或者其他家属的合法财产份额,保护其配偶或者其他家属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1)工资、奖金、劳动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与其配偶共同奋斗、相互扶持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鲜少被提及,因刑事犯罪的特殊性,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常常被视为违法所得或者直接认定为被告人的个人全部财产被执行,严重侵害了被告人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从刑事案件被告人配偶角度出发,可以尝试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诉、控告等方式进行权利救济。
(一)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
对于刑事案件审判终结,全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移交至法院的情况,被告人配偶作为案外人,在法院执行期间,可以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
具体依据如下: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听取其意见。
参考民事执行案件提出执行异议,结合以下类似案例,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中50%作为被告人个人财产执行没收财产刑,剩余50%作为其配偶的相应份额依法退还。
(二)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诉、控告
对于刑事案件审判终结,被告人已服刑,但侦查机关既未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移交法院执行,也未向被告人的配偶退还相应的50%的情况,被告人配偶可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诉、控告。
具体依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四条专门强调了规范涉案财物保管制度,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均应当制作详细清单。对扣押款项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在扣押后立即存入扣押机关唯一合规账户。对赃物特别是贵重物品实行分类保管,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账实相符。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一般应当随案移送,如实登记,妥善保管,健全交接手续,防止损毁、丢失等。
根据《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于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依法不移送的,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中未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征求人民法院意见,并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依法作出处理。
在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既未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移送法院执行,也未向被告人的配偶退还相应的50%,导致车辆、财物的耗损和贬值甚至查无踪影,巨额钱款及孳息下落不明,严重侵犯了被告人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超期查封、扣押、冻结涉嫌程序违法,也不排除相关责任人员的渎职、贪污,被告人配偶可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诉、控告。
综上所述,对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的配偶,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到侵犯时,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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