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琳
来源:法治扬帆(ID:fazhiyangfan)
在民商事活动中,同一债务同时存在多个担保的情况较为常见,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某一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但该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吗?追偿的比例又是多少?针对这一系列问题,《担保制度解释》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担保法司法解释》 | 《担保制度解释》 |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二十一条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 第十三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 ,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系承担担保责任。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相应份额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
【解 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了物保和人保并存的处理,“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对于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担保人之间应当如何追偿,《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三条对此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1. 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的情形
同一债务有多个第三人提供担 保 | 情形 | 是否可以相互追偿 | |
约定了相互追偿/承担连带共同担保 | 约定了分担份额 | 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份额 | |
没有约定分担份额 | 就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 | ||
没有约定相互追偿/承担连带共同担保 | 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 ||
担保人未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 不能向债务人追偿 | ||
其他情形 |
情形一:担保人之间约定了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的,从其约定
各担保人之间如果约定了可以互相追偿并且约定了各自承担的比例,某一担保人如果承担了多于自身承担比例的部分,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份额。
情形二: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未约定份额的,按比例分担
如果各担保人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没有约定各自承担的比例或者数额,就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仍然按照比例分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情形三:担保人之间没有约定相互追偿或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但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按比例分担
各担保人之间虽然没有明确约定可以相互追偿或者承担连带担保,但在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在此情况下各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承担了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除了以上规定的三种情形之外,担保人之间不能相互追偿。
2、明确担保人受让债权行为的性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某一担保人受让债权,使得原债权人获得清偿,其能否以债权人身份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对此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担保制度解释》明确规定担保人受让债权行为的性质属于承担担保责任。受让了债权的担保人不能再作为债权人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但可以按照《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相应份额。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法治扬帆”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担保新规解读之四: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