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藏类干货十七:专业第三方参与网贷平台债务重组、有序清退实务操作解析

为睿资产 为睿资产 作者:为睿房地产金融部
2018-12-20 18:07 4566 0 0
为睿资产团队通过近期参与的项目,结合实践经验,再次推出本篇《专业第三方参与网贷平台债务重组、有序清退实务操作解析》,以更全面的视角总结、升华实务操作重点,以飨读者。

作者:为睿房地产金融部

来源:为睿资产(ID:VeryAsset)

编者按:

为睿资产曾推出两篇围绕网贷平台有序清退的干货文章,受到读者好评(详见《典藏类干货八:面对最严监管,P2P平台如何有序清退?》《典藏类干货九:律所协助P2P企业有序清退“九步工作法”》)。为睿资产团队通过近期参与的项目,结合实践经验,再次推出本篇《专业第三方参与网贷平台债务重组、有序清退实务操作解析》,以更全面的视角总结、升华实务操作重点,以飨读者。

一、行业背景

互联网金融行业飞速发展和繁荣令人瞩目,其崛起打破了传统的金融机构理财门槛,一些金融常识淡薄的投资者找到了个人理财的渠道,但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投资的风险也在逐渐累积。

部分网贷平台游走于“非法集资”、“套路贷”等违法边缘。随着监管政策的陆续出台,监管机制日益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已经从极速扩张的初级阶段,开始向合法合规有序发展的状态转变,互联网金融行业一步步的蜕变,合法合规发展将成为未来行业的主旋律。

然而转变的过程中必然需要经历一段时间的“阵痛”。今年以来,网贷平台遭遇史上最严重的暴雷,仅上海公安机关通报的的上海互联网金融p2p暴雷多达50余起,至今暴雷仍在持续,p2p网贷平台正在接受严峻的考验。

根据通报,暴雷平台基本上是通过设立线下门店及线上理财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产生巨大资金缺口后,导致无法兑付投资人本息。公安机关对各案件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也多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对于投资人而言,兑付危机一旦爆发,极容易引发群体恐慌,投资者所能采取的措施非常有限。平台暴雷背后,是无数投资者的愤怒与泪水,如引导不当或政府部门给予的救济权利有限,容易引起受损投资者群体的集体抗议。

根据几年及其较大的非法集资案件清退比例,比例大概在30%左右。如优易网非法集资案,退还投资者本金约40%,历时约三年;乐网贷非法吸存案,投资人本金不足70%,庭审历时22个月。很多性质比较严重的案件下的底层资产真实性存在极大问题,大量的资金都是被挥霍或用于营造虚假的繁荣景象,平台暴雷后,可兑付资金及抵债资产严重不足,清退工作的难度显而易见。

二、专业第三方参与价值

网贷平台暴雷后,平台本身往往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案件,平台信用降到最低。在相关风险暴露出来后,投资者往往形成“恐慌”的氛围,加速兑付,平台资金链迅速断裂,几乎瞬间信用破产,大量资产无法在短期内变现,而这场危机也使得其他投资人望而却步,最终形成一个“死循环”。

暴雷平台的投资者,事件发生后,一方面需要立即向公安报案登记损失,一方面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平台民事责任要求赔偿损失。但对于经侦工作和司法程序而言,都需要较长的时间周期,如投资者在前期未能调解,快速实现退出,等到全部程序走完,很可能陷入有权利但平台无偿付能力的境地。

由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参与网贷平台债务重组、有序清退工作对于平台规范、债权人维权和社会矛盾缓和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其价值可以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专业第三方机构具备成熟的运营管理模式和债务重组案件经验,能够在短期内掌控平台整体风险;

2.专业第三方机构具备成熟的法律、金融意识,能够有效配合公安部门梳理平台项目情况,加强平台监管和整改工作,使其在规范后,快速回复到正常运营模式。

3.在平台信用危机的情况下,专业第三方机构以管理人或投资人的身份参与债权人会议,一方面缓解受损的投资人紧张、激烈的情绪,给予投资人以希望;另一方面,可以第三方参与形式代表平台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保障投资人能够在短期收回部分投资款。 

4.第三方专业机构打通平台、投资者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反馈渠道,为平台实现资产变现争取时间,为投资者收回投资款项提供有力支持,为监管部门提供有效的反馈,为矛盾激化起到缓和作用。在债务重组与清退过程中,专业第三方机构从源头改变、设计出符合金融监管、合法合规的运营模式,充分协调各方意愿,提高网贷市场的反馈效率,加速互联网金融行业优化升级。

三、债务重组、有序清退方案

根据2014年5月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重组调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建立在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基础上,债务重组一方面可以减少应付债务(或转变偿付形式),另一方面可以满足债权人要求快速退出的急迫心理。债务重组主要有以下方案:

1.资产清偿债务

资产清偿债务分为以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清偿。

现金资产包括货币资金、银行存款或者其他形式货币的资金清偿,通常情况下与债权人达成折价清偿协议,以较低雨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一次性或分批次清偿。

非现金资产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等,网贷平台在运营过程中,通常有较多的债权、房产、车辆等资产抵押,或委托第三方代持以控制偿付风险。在短期内无法实现变现,以此类资产与债权人谈判,达成调解,抵偿债务。

2.债务转化为资本

债权人依据其持有的债权,按照一定比例转变为债务人股本或实收资本,分享长期收益。此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短期危机,长期运营模式良好的平台公司。通过债务转化的方式,实现转型和平稳过渡。

3.调整债务偿付条件

调整债务偿付条件主要包括利息豁免,债务展期,部分债务免除等。债务产生的原协议因故无法履行,若各方长期僵迟,势必导致情况恶化,偿债能力进一步弱化。平台可通过第三方机构参与协调工作,与债权人集体达成新协议,调整债务条件,主要包括:减免原债务全部、部分利息、修改利率、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4.债务转移

以第三方专业机构牵头,寻求合适投资方,以一定折扣比整体打包收购债权,直接参与平台公司重组,实现资产处置变现;整体打包收购平台公司可变现资产,并以一定折扣承接债务,实现投资者有序清退。

5.综合处置方案

专业第三方机构接受平台委托,参与债务重组、有序清退过程中,协调、召集受损投资者参与方案制定,根据意愿分批次制定组合方案,如:少量现金+以房抵债;全部以资产抵债;债权打折现金偿付;债权转股权;债务条件调整等。

四、相关案例

案例一

某资产公司(以下称“A公司”)通过P2B(个人对企业的贷款模式)的模式帮助房地产商融资,房地产开发商陆续违约后,A公司无法实现兑付。2016年2月份,A公司曝出资金兑付危机问题,其位于上海的分公司办公地点遭投资人围堵。上海警方介入调查,并以涉嫌非吸立案,2017年上半年,区人民法院审理A公司非法集资案,A公司负责人及高管共9人被判获刑。此案仅上海一地所涉及金额已达20亿元,所涉投资者人数多达2000名,人均投入金额达85万元。

在危机爆发初期,投资者本身偿还预期较高,公司在未经第三方审计、法律评估的情况下,直接以公告形式,承诺以外地投资之房产充当本金抵偿投资者债权。此时,A公司本身信用值已经处于低谷,既无其他担保又无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其直接以折扣房产抵债的公告,极大打击投资者预期,直接激化矛盾,从而引发投资者集体维权。

在本案中,A公司急于摆脱困局,忽视了投资者的危机爆发后敏感、激烈的心态,未能进行前期的有效沟通和债务评估工作,为后续的债务重组和清退工作造成极大的麻烦,也导致A公司自身再无力挽回投资者信任,解决危机。最后不得不借助其他平台,以资产管理、债务重组投资人身份与各方债权人斡旋,逐步达成多种清退方案,缓解各方矛盾,阻止群体性事件发生。本案中A公司在危机爆发初期错失良机,其自身及其管理人员也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案例二

某金融公司是集借款、理财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2018年8月以来,已出现逾期情况,平台针对逾期标的,对外称已启动汇款垫付与催收机制,将用借款方/担保方的保证金以及平台存量风险保证金余额启动先期回款。在10月某市互金整治办正式对B公司下发行政核查通知书。

某新三板挂牌公司,于2018年5月通过B公司借款,其法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其借款前提供的不动产财产的线索,经债权人核实,目前已被某派出所占用,权利人通过确权诉讼未能胜诉。在B公司陷入困境的情况下,债权人更倾向于通过专业的不良资产处置机构通过多种方式解决该笔逾期债权。

在接手该案件后,经过初期尽职调查,分析该债权及对应抵押物的财产价值、权属争议后,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告知查封财产、失信、限高等诉讼手段利害,换取债务人积极还款的态度;同时适当给予一定程度的逾期息的减免或者还款时间上的宽限,以促使达成一致意见;除此以外,寻求合适资方整体打包收购该笔债权出让或由投资方参与债务人重组洽谈,使得项目危机爆发初期即以较低的代价得以缓解。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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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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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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