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手续费是砍头息?听听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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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15:57 5644 0 0
担心“融资租赁手续费被认定为砍头息”的项目组同事,可以放心了。

作者:李 杨 陶银鸽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前 

最近,笔者在做某业务的时候,遇到一个问题,需要论证:融资租赁行业收取的手续费是不是砍头息。想必大家都曾或多或少地遇到过类似问题,因此笔者将搜集到的信息和观点分享给大家,希望与诸位共同交流探讨。

一、问题的由来

融资租赁行业收取手续费,并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是,据笔者了解,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中都有这样的操作,在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手续费有时候也叫服务费、咨询服务费或者或者其他形式。实际操作中,有些融资租赁公司会在放款的当天就收取,因此项目组有同事提出:当天就收取手续费,实质上相当于承租人当天融到的资金变少了,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手续费会不会有存在被认定为收取砍头息的嫌疑。笔者经过论证认为,融资租赁行业的手续费并非砍头息,请往下看

二、关于“砍头息”的法律规定

砍头息是大家通俗的叫法,并非法律概念,指的是在发放贷款的时候提前扣除利息。

与之有关的法律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 【利息的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尚未生效)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砍头息最大的特点是提前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即债务人实际取得的借款少于双方约定的借款金额。但是,融资租赁既有融资又有融物的特点,支付手续费实际上也是承租人的一项融资成本,“手续费”是否属于上述条文中的“借款”,也是有待商榷的。将上述关于“砍头息”的条款直接适用于融资租赁公司并不十分恰当。

三、融资租赁公司收取手续费的实务操作

以笔者项目中涉及的融资租赁公司为例,其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往往也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笔者对该公司的账务进行了核查,从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及该公司相关财务凭证可以清楚的看出,出租人放款和承租人支付手续费分别进行,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金额放款,放款金额即为合同约定金额,并未提前从放款金额中扣除手续费。

四、相关裁判案例

笔者还通过阿尔法检索了相关案例,并尽量选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等级别较高法院的相关案例,相关案例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代表法院的裁判倾向,从相关案例也可以看出,多数法院也是不认为融资租赁手续费就是砍头息的。以下为笔者整理内容:

裁判要旨

法院观点

参考案例

租赁公司收取租金有合同依据,不从租金中扣除

关于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主张的租赁手续费6679500元应从租金中扣除的问题。《融资租赁合同》第七条“租赁手续费”明确约定,“承租人应当在起租日前按约定向出租人支付手续费。”故大唐租赁公司收取租赁手续费有合同依据。第十五条“提前履行”中第15.3款约定:“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或部分租金,出租人已收取的租赁手续费不予退还。”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上诉请求在其应向大唐租赁公司支付的租金中扣除租赁手续费6679500元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547号


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484号


山西武圣新材料有限公司、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明确约定了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出租人收取手续费于法有据。

《融资租赁合同》第7条第4项明确约定,中澳公司应向国资公司支付租赁手续费。租赁手续费一经收取,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退还。因此国资公司收取租赁手续费有合同依据,在《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合法有效的情况下,飞达公司要求抵扣租赁手续费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113号胡金隆、张洪波等与北京国资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155号


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邹平县传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7)渝01民终5735号

(2018)辽01民终字2426号

(2015)苏商终字第00404号

(2018)苏03民终6983

租赁公司收取手续费符合行业惯例

刘方、刘斌辩称翔森公司收取41,700元管理费,却未履行相关管理义务,故不应收取管理费。但涉案《融资租赁合同》对出租人的管理义务没有约定,相关法律法规亦未规定出租人的管理义务。融资租赁公司作为提供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或服务费符合行业惯例,且本案合同中对该笔费用也有明确约定,故翔森公司收取管理费有合同依据。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352号


刘方等诉上海翔森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结语: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融资租赁手续费不能完全适用“砍头息”的有关规定;从实务操作看,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放款和收取手续费也是分开进行的;另外,从法院的裁判案例看,也更倾向于“不是”的认定。担心“融资租赁手续费被认定为砍头息”的项目组同事,可以放心了。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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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融资租赁手续费是砍头息?听听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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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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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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