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类案件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计算规则及风险要点提示

为睿资产 为睿资产 作者:不良资产处置部
2018-10-08 20:36 3860 0 0
近几年,粗放式的P2P发展模式,导致产生了许多良莠不齐的P2P平台,很多平台利用高息、随取随用等吸引投资客,往往这些平台提供的借贷抵押合同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操作流程也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最后导致许多投资者通过诉讼拿回本金都成为问题,更别提利息和逾期利息了。本文就从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以及实务(风险)提示做简要分析。

作者:不良资产处置部

来源:为睿资产(ID:VeryAsset)

编者按

近几年,粗放式的P2P发展模式,导致产生了许多良莠不齐的P2P平台,很多平台利用高息、随取随用等吸引投资客,往往这些平台提供的借贷抵押合同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操作流程也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最后导致许多投资者通过诉讼拿回本金都成为问题,更别提利息和逾期利息了。本文就从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以及实务(风险)提示做简要分析。


一、本金

本金是民间借贷的核心,如何计算本金在订立借贷合同时也是至关重要的。

问题1:合同中约定的本金与实际放款的金额不一致,应该如何处理?借款起算点又该如何计算?

答:随着《最新借贷规定》的出台,民间借贷类案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主体双方均为自然人的民间借贷;另一类是主体双方其中有一方或双方为非自然人主体的民间借贷。而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类案件属于实践性合同,即合同签订时成立但并未生效,因此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上就可以得出,本金的计算应当按照实际放款金额为准,合同约定与实际放款不一致的,以实际放款的金额为准,借款起算点也应该以实际放款日为起算日。

如果是非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依照《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合同签订时即成立并生效。如果发生了本金与实际放款不一致应该如何处理,在法律实务中,如果最后发生纠纷诉之法院,一般法院还是会以实际放款为准。

风险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出借一方没有法律上的责任,此时借款人可以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出借人补足借款金额,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10条、《合同法》第44条。

二、利息

问题1:利息可否提前收取?

答: 在民间借贷实践中,“砍头息”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表现形式:1.出借人实际扣除利息后现金给付借款人,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全额书面借款凭证;2.出借人实际给付借款人的款项是转账支付,出借人实际扣下的利息则双方约定是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全额书面借款凭证;3.出借人以转账方式全额支付给借款人,借款人随即将利息通过银行或者现金的方式支付给出借人或者第三人(此种方式较为隐蔽,实践中也被常常用到)。这种事先收取利息的形式是被法律明文禁止的,往往最后本金的计算会扣除事先预扣的利息。

法律依据:《合同法》规定第200条、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问题2:利率的约定是否有上限?应该如何约定?

答:民法的基本精神就是意思自治,当事人双方在意思自治的范围内可以约定利率,但是利率的约定又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实务当中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判决的是年利率不得超过24%。但是已经支付超过24%不到36%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受到法律保护,不用返还;超过36%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需要返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

问题3:实务中出借人常常将借款本息到期结算后重新计入新的借款协议中作为本金重新计算,是否有效?

答:将借款本息重新计入下一期借款本金中,并重新出具凭证的行为,如果前期的借款利率未超过年息24%,那么此时的本息可以计入新的借款协议中作为本金计算,但还受到一个限制,就是最后的借款本金到期后,所应支付的利息不得超过最初本金的年利率24%。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三、逾期利息

问题:逾期利率应该如何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是否可以主张?

答:逾期利率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有明确规定,首先有约定从约定,但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

其次,如果未约定逾期利率一般法院会根据两种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1.未约定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则出借人可以主张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约定了期内利息,未约定逾期利息的,(此种情况较为常见),那么法院一般会支持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期内利率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

四、实务(风险)提示

民间借贷类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相较前几年有愈来愈严格审察的趋势,那么如何应对这种趋势,让自身合法资金受到法律最大程度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现围绕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做简要提示:

第一,本金是法院最先审查的也是最为重要的内容,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法资金放贷等情况、根据法院要求可否提供相应资金来源证明?如工资单、股票盈收记录、经营企业所获的收益流水等,一般而言最少需要提供借款前1年左右的流水以此作为证明。

第二,利息收取的情况,如果被告(借款人)并未出庭,那么无论原告(出借人)主张被告(借款人)归还过几期利息或者一期未还,法院都会要求原告(出借人)提供当时合同中约定的收款账户的银行流水。

第三,逾期利息的收取,逾期利息的收取必须要以合同约定为准,且不得超过文章前述的法律规定。收取逾期利息必须是发生违约情况,或宣布了合同到期,则又可分成两种情况:

第一种发生违约情况之日起就收取逾期利息,这种情况的前提是必须合同中写明了哪几种情形属于违约行为,违约行为产生的后果是可以记收逾期利息,这两者缺一不可,法院在审查过程中一定会审核这两点,如果缺少其中一点,那么逾期利息的起算点可能就只能推迟到起诉之日了,这样对于出借人来说是很大的一部分损失。

另一种情况是宣布提前到期,前提和第一种情况一样,也是必须在合同中写明了哪几种情形属于违约行为,违约行为产生的后果是可以宣布债务提前到期记收逾期利息的,这两者也是缺一不可。这种情形也是很多民间借贷类合同中常用的做法,但有一个风险点是需要特别注意,即发提前到期通知书的这个过程。要点:1.邮寄提前到期通知书的方式必须要在合同中写明。2.提前到期通知书的发送最好要穷尽借款人的所有地址,并且每一个借款人都要发送提前到期通知书,如果多个借款人提供的地址是同一个,必须在收件人中注明所有人的名字。3.寄送提前到期通知书,必须留好寄送底单的原件,并做好拍照留存工作。4.寄送出去的提前到期通知书如果退回,切勿拆封,应妥善留存。5.寄出的提前到期通知书很有可能会被退回或者拒收,那么最好在合同中写明,寄出第几日视为送达,最大程度保护出借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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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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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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