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元永
来源:破产法律评论(ID:pochanfalvpinglun)
破产程序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进行的概括执行程序,虽然破产法的规定过于简单粗糙,但很多问题仍然是可以从人情、法理上去解决的。破产业务对管理人的综合素质要求是极其高的,想仅仅依据破产法的条文来解决所有实务问题,目前是不可能的,这样也很难做好破产业务。
债权人、债务人作为破产程序的重要参与主体,其知情权在破产法中体现的过于简单。实务中,有的法院或管理人不让其他债权人复印债权申报材料,或者必须经过批准才能复印,实让人难以理解。
今天,笔者就谈一下破产债权申报材料的复印问题。
破产法57条第2款规定,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很显然,债务人、其他债权人肯定属于利害关系人的范畴,问题是如何理解查阅的含义。笔者认为,对于查阅一词不能机械地从字面理解,复印应是查阅的应有之义。理由如下:
第一,这是债权人、债务人行使监督权的需要。债权审查虽然属于管理人的职责,但债权人、债务人有权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对于管理人制作的债权表有权通过债权人会议的方式核查。核查的方式就是核实债权表的记载有无错误,如果对自己的债权或他人的债权有异议,法律还赋予了提起诉讼的权利。如何才能发现债权表的记载是否有错误呢?这就涉及到要查阅、复印债权申报材料,否则债权确认就完全成了管理人决定的事情了,即使有错误,他人也不得而知。而且很多时候,那么多的债权申报材料,异议者也很难现场核查出哪些债权存在问题。
第二,这是落实债权人、债务人诉权的需要。法律既然赋予了债权人、债务人对异议债权提起诉讼的权利,自然要为其提供可操作的路径。如果不允许复印债权申报材料,利害关系人如何才能核查出问题债权,又如何向法院举证异议债权的错误呢。
在分配过程中,债权人越多就会导致受偿率越低,债权人之间会形成相互竞争关系,所以债权人也有利益动因去核实他人债权的真实性。而债务人作为涉事企业,特别是在重整中,如果原出资人继续参与重整的话,自然更关注自身债务问题。债务人对自身债务往往比较了解,缩减掉的虚假债务越多,债权人的受偿率越高,重整也就越容易获得成功,出资人的投资成本也就越低。
第三,这是管理人落实信息披露义务的要求。尽管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但适当的信息披露有助于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破产程序本来就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如果债权人自身都无法复印相关材料,何谈破产程序的公正与透明呢。
破产本身应该是一个公开透明的程序,越透明越公开越有助于破产程序的推进,越能挤掉虚假债权的水分……这也是破产追求的公平价值所在。对相关资料进行保密,债权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难以做出理性的行为,结果就是破产程序完全成了管理人唱独角戏,其中的道德风险不言而喻。
禁止复印债权申报材料,不仅限制了债权人、债务人的异议权,而且有悖破产程序的公开性透明性,还会导致本应该由管理人承担的债权审查义务转嫁至由异议人以诉讼的方式解决,增加了异议人的诉讼成本。另一方面,异议人也可能会因为不愿意承担诉讼成本时间成本而放弃异议,间接放纵了虚假债权的存在。
缺少应有的透明度,不保护债权人的参与权,在受偿率本已极低的情况下,要取得债权人的理解,无异于痴人说梦。但为了防止对个人信息的不当泄漏,可以对利害关系人复印材料的目的进行一定的审查,对有权复印材料的人员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如必须是为了核查他人债权而复印材料,必须是提交了书面异议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才能复印材料等等。同时,为了便于工作的开展,也可以采取由当事人拍照的方式取得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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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他人能否复印债权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