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已经其他裁判确认的事实,不得另提相反的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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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10:34 2738 0 0
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予以认定,原告在此情况下仍提起确认之诉,要求对债权债务关系加以确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亦应裁定驳回起诉。

作者:初明峰刘磊郑梦圆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原告提起确认之诉除应符合起诉的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具备确认之诉的特别要件,即原告的权利或权利状况面临现存的不确定风险,具有提起确认之诉消除风险的必要性。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予以认定,原告在此情况下仍提起确认之诉,要求对债权债务关系加以确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亦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情摘要

  1. 在工行吉铁支行诉华强建设公司和华强建材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华强建设公司和华强建材厂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在该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华强建设公司以其曾与工行吉铁支行签订《备忘录》约定剩余贷款及利息由华强建材厂以资产抵偿、华强建设公司不再承担还款责任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

3. 后工行吉铁支行的案涉债权经数次转让,最终由崔秀荷让取得。执行法院将华强建设公司的案涉财产裁定交付给崔秀荷,以抵偿华强建设公司应承担的部分欠款。

4. 华强建设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华强建设公司对华强建材厂所负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已消灭;确认崔秀荷与长城资产公司吉林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对华强建设公司无法律约束力。

争议焦点

华强建设公司提起的确认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符合受理条件?

法院认为

对于确认之诉,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的一般条件之外,还应符合确认之诉的特别诉讼要件,即提起确认之诉需要具有确认利益,需为原告的权利或权利状况面临现存的不确定风险,具有提起确认之诉消除风险的必要,当事人之间对于权利及法律关系的争议可以通过提起确认之诉得以解决。华强建设公司与崔秀荷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予以认定,并非处于不确定状态,没有提起确认之诉予以救济的必要。故华强建设公司所提两项确认之诉,不具有确认利益,不具备确认之诉的特别诉讼要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民申1481号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实务分析

对于确认之诉来说,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本文援引判例是否认的确认之诉。判例中的当事人华强建设公司主张法院判定的责任已经消灭、请求确认否认合同义务。阅读判决原文可知华强公司对自己所主张的权利曾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过救济,其是在执行环节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请求对执行依据中判定的权利义务确认不存在。各级法院一致认为该种确认之诉,明显与已决文书判明的事实相反,不应该是确认之诉的受理范围。笔者赞同本文援引判例观点,即: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标的必须是:现存不确定的状态,且原告对不确定状态存在风险,其具有提起确认之诉消除不确定风险的利益和必要,特此推荐。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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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最高院:已经其他裁判确认的事实,不得另提相反的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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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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