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共有物分割纠纷的反转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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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21:29 3407 0 0
无法想象的逆转,房屋到底是谁的?

作者:赵春红律师

来源:房产金融法律服务(ID:guoren-lawyer)

在笔者代理的房屋征收案件中,大多是关于蛋糕如何分割的矛盾。今天要跟大家讲述的,是本人代理的差点被公安请去协助调查的案子。

房子是谁的?

委托人王先生找到本律师时,告知其已提起物业合同之诉,要求法院撤销一套老公房的现有承租人资格,理由是王先生认为此前变更承租人时的承诺书为虚假签名。

物业方提供的承诺书显示,在册户籍人员签名处确有肉眼可见的相似笔迹,存在冒签的可能。老公房已在动迁中,但该案子迟迟未判决。动迁组表示在未撤销现有承租人的情况下,按现承租人发放五百万的征收补偿款并无不妥。

对此,王先生着急又担忧,生怕款项发放后难追回。立即请求本律师提起共有分割之诉,并保全所有的动迁款

为什么要保全所有动迁款呢?

王先生认为,房子是老父亲留给他的,现老父亲不在了,承租权应属自己。现有承租人是第三代且被动迁安置过,理应没有任何份额,房子所有动迁款应属于王先生一人。

根据现有的证据,本律师代理王先生提起了共有分割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五百万的征收补偿款由王先生享有,并详细调查了其他在册户籍的动迁安置资料组成一套完整的证据链,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然而开庭当天,本律师却听到了另一个完全不同的故事。

另一个版本

作为本案被告的现有承租人小王,告诉法庭他的父亲也就是王先生的弟弟买下来了承租权。那么是跟谁买的呢?王先生的同事。

根据小王的陈述,当年王先生的单位要分给王先生另外一套房子,就把现在涉案房屋收回分配给另一职工,也就是王先生的同事。此时这位同事正急需用钱,王先生就介绍同事将房子卖给了自己的弟弟,由此后来承租人就直接做到了侄子的名下,即现在的承租人小王。另外,小王的代理律师认为王先生涉嫌诈骗且数额特别巨大,当场要求法庭移送公安侦查。

本律师听后非常诧异并立即与当事人王先生核实,其否认了这一情况,并表示都是被告小王编造的。

那小王有什么证据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吗?

小王提供了一份内容为打印版的买卖合同,合同方为小王的父亲及王先生的同事,签署日期为2000年。

小王的代理律师表示,2000年打印件不像如今这样普遍,这份文件是在王先生协调下在其单位打印并签署的。小王的父亲出于对王先生和单位的信任,当场就把五万块房钱交给对方。几年后,小王一人去物业变更了承租人。如此,涉案房屋的承租人从王先生的父亲直接变更成了小王。

本律师当庭从逻辑和证据方面反驳了被告小王:2000年的五万块不是小数,小王父亲未看到该同事作为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卡,也没有单位盖章确认,更未收到对方签署收条的情况下,怎么就愿意按照“买卖合同”去付款呢?既然已合法买到这套房子的承租权,为何又要假冒他人签名变更承租人?另外,承诺书的内容显示为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并非小王父亲自己买下了承租权。该情况与其所表述的事实差距较大。所以我方坚持认为这套房子的动迁利益应归王先生一人所有。

这里插播一个情况:第一次开庭的法官助理在案件全部结束后告诉本律师,其在一次开完庭有跟主审法官表示原告证据充分并能形成证据链,逻辑合理。反之被告只拿了份真伪不明的合同讲了一个无法自圆其说的故事。

这次开完庭之后,本案就陷入了漫长的等待中。

法庭希望王先生的单位能出面说明这套房子的情况,但是王先生告诉律师单位不愿出具其他书面的说明材料,档案室也无其他相关证据。

另一方面,因我方合法做了保全,动迁组自然不能发放任何款项。小王作为现有承租人拿不到任何征收款,对住房保障局也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履行合同发放款项。该行政诉讼一直打到二审,最终判决驳回。

此后小王还多次上访,均无果。

无法想象的逆转

差不多一年后,也许是法院给了单位足够的压力,也许是小王的上访发挥了作用,王先生的单位最终愿意提供一份住房调配单,内容为单位收回了这套房子并分配给了其他职工,而那位职工就是那份打印的买卖合同上签署的名字。也就是说——小王讲述的故事是真的!笔者被自己的当事人王先生给欺骗了!

从法律上来说,王先生确实涉嫌诈骗五百万的征收款,如果法院真的移送公安侦查,该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笔者就必然会被请去协助调查。

事已至此,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鉴于本案特殊的背景和历史:原被告双方毕竟血浓于水,也是因为家庭的各种纠葛才会产生如今的局面。笔者最终还是配合法院的工作,促成原被告达成了调解。

虽然本案并非胜诉案件,但其中的法律风险远超过大多数案件。可见,律师并不是神,无法完全掌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纠葛,只能依据表面的证据去寻找法律依据。

但归根结底,事实就是事实,就算有人机关算尽可以一时瞒天过海,最终还是会柳暗花明!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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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办案实录|一场共有物分割纠纷的反转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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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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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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