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对于政府投资类项目的法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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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16:07 3866 0 0
为便于项目参与方提前做好预警,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及法律应对措施,我们高度重视,对与本次疫情的发生及其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司法解释、审判纪要、司法判例等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和分析,并将研究结果凝练成了本篇问题与解答。

作者:徐吉平团队

来源:旌轩金融商事律师(ID:JX_JinShangLawyerT)

在全国上下团结一心、众志成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或“疫情”)之际,为严控疫情的传播,中央各有关部门各自或联合发布了一系列严控疫情扩散的行政命令,地方各级政府也因地因时制宜,纷纷采取各种各样的防控措施,先后出台了许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些命令、措施及文件的出台,必然会对拟实施或正在实施中的政府投资类项目产生程度不同的影响,对于项目参与方而言,还很可能会因此而遭受利益上的重创。

为便于项目参与方提前做好预警,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及法律应对措施,我们高度重视,对与本次疫情的发生及其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司法解释、审判纪要、司法判例等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和分析,并将研究结果凝练成了本篇问题与解答。希望本问答能够给到您一些必要的提醒和有益的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相关问题需要我们帮助解答,欢迎您随时来函、来电咨询,我们非常乐意为您效劳!

问:本次疫情对于政府投资类项目可能会产生哪些不利的影响?

答:本次疫情对于政府投资类项目的不利影响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1. 对于新建项目来说,可能无法如期开、复工,完工日期也可能会延后;

2. 对于存量项目而言,项目移交可能会受到影响;

3. 工期延误期间,可能会造成大量的资金占用、材料费、人员管理费、物料库存费等损失;

4. 对于已运营或即将运营的项目而言,运营的标准可能会提高,或者因本次疫情的影响而难以达标;

5. 针对PPP类项目而言,未来对于绩效评价计划的变动以及对于政府付费可能会产生影响。

问:对于前述可能产生的影响,项目参与方应当采取哪些必要的应对措施?

答:项目参与方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以下必要的应对措施:

1.组织力量及时研究项目合同,尤其要着重研究其中有关违约责任认定的相关条款,确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各有关方面的法律责任、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以及相关的程序性规定;

2. 及时把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相关情况通知到合同相对方,积极办理工程延期签证,或者申请工期顺延,同时提前做好索赔管理工作;

3. 采取必要措施,积极减轻因疫情发生给项目造成的损失,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积极申请适用当地政府发布实施的租金减免、社保缴纳延期、税务延期等政府救济政策,以及听从上级指导保护职工安全等;

4. 与政府方就不可抗力事件以及项目后续有关调整及补偿事宜进行磋商讨论,制定合理的疫情应对及损失补偿方案;

5. 收集、保留与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原因证据,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证据,如国家、有关地方政府及WHO等发布的与本次疫情有关的文件或声明;

6. 保留因避免损失扩大而发生费用的证据,以及因不可抗力事件给项目造成损失及损失大小的证据,要详细记录和说明所采取的减损措施;

7. 做好项目运营期间因疫情发生而增加的各类成本费用,如增加管理设施和人员,以及为确保运营职工现场作业安全而临时增配的口罩、消毒液、医护隔离室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等的费用;

8. 根据项目合同条款的约定,合理分配合同各方应当分担的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而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如合同约定不明,则务必及时与政府方进行沟通与协商;

9. 如疫情的发生最终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考虑解除合同,按照项目合同中的解除条款进行处理;

10.提前协商未来绩效评价工作计划与政府付费前提条件可能发生的变更,避免出现付费迟延。

问:对于政府投资类项目违约(包括履行迟延)的处理,有没有现成的可资借鉴的先例可循?

答:2003年,为应对当时的“非典(SARS)”疫情给全国司法审判所造成的现实困难,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发布了《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文件,事后,我国的法院系统也受理并裁判过一些因疫情发生而导致的政府投资类项目违约合同纠纷案例,从实证研究的角度来看,对于疫情的发生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通常有以下三种处理模式:

1. 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免除违约方违约责任;

2. 在没有不可抗力条款约定或者认为不构成不可抗力时,按照重大情势变更处理,依公平原则酌情减轻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3. 在并非因疫情发生而导致的违约中,或者在合同当事方没有履行损失克减义务时,不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直接按照普通合同违约规则处理。

疫情的发生,乃至因此而造成的严重后果,均出乎了当事人的意料,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所愿意看到的。因此,为避免疫情给各方当事人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失,我们建议,当履行迟延或者履行不能的事实发生后,政企双方应当本着和谐合作、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一切争议问题,携手抗疫,共克时艰。我们相信,只要努力尝试,通过谈判一定能够找到双赢的解决方案。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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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新冠肺炎疫情对于政府投资类项目的法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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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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