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齐精智律师
基础交易合同与保理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基础交易合同虚假并不必然导致保理合同无效。此时,判断保理合同效力时,齐精智律师提示需看保理人对基础交易合同虚假是否知情,若保理人不知情,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保理人构成欺诈,保理人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如保理人未行使撤销权,保理合同有效。若保理人知情,保理合同很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被认定为“名为保理,实为借贷”。
一、 保理人明知应收账款虚假而做保理,保理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保理合同》无效,被《保理合同》隐藏的“借款合同”有效。理由如下:
保理合同应当以存在真实的商品采购交易及对应的应收账款为前提,转让应收账款是保理区别于其他金融服务的核心特征。杉德公司在签订《保理合同》时对《商品采购合同》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事实完全知悉,其在明知该《商品采购合同》不存在真实应收账款的情况下,依然与博司公司签订《保理合同》并放款,属于“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情形,该《保理合同》因构成通谋虚伪表示而无效。被《保理合同》隐藏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杉德公司存在职业放贷行为,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故该借款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案件来源:(2020)沪74民终515号
二、基础交易合同虚假不会必然导致保理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收账款债权得以产生的货物销售、服务提供等基础合同系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保理银行并非基础合同的当事人,故基础合同无效并不当然导致保理业务合同无效。在债务人中铁新疆公司以应收账款不真实为由向债权受让人工行钢城支行提出抗辩时,保理业务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工行钢城支行在签订保理业务合同时是否有理由相信应收账款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即其对债务人中铁新疆公司所主张的债权不真实瑕疵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
案件来源: 最高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271号一案
三、 债务人明确承认债务,并接受债权转让通知书后,无论应收账款是否真实,都不得对抗善意受让债权的保理商。
裁判要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与中铁物资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广州诚通金属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当中认为,保理业务当中,债务人在保理商向其调查基础交易合同的真实性时,负有如实陈述的法定义务。债务人与原债权人对虚假的应收账款进行确认的属于通谋的虚伪意思表示,该行为无效。但基础合同的应收账款不真实,但双方当事人所为的该虚伪表示行为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保理商有权同时向债务人及主张求偿和向原债权人行使追索权。同时,该案判决亦认为,原债权人的地位相当于“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一般保证”,也应对债务人不能支付的应收账款承担责任,二者可以一并主张。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二终字第271号
四、保理合同转让的应收账款虽然来源于基础交易合同,但基础交易合同的效力并不当然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
裁判要旨:债权人在与债务人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后,与保理银行签订保理合同转让应收账款进行保理融资,保理银行审查后签订保理合同。因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基础交易合同,其与保理合同相对独立,保理合同转让的应收账款虽然来源于基础交易合同,但基础交易合同的效力并不当然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所以保理银行能够证明应收账款存在的,且保理合同内容系双方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保理合同有效。此时,债务人应承担偿还责任,保证人应当在保理融资余额范围内对债务人偿还不能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来源:(2016)沪01民终1759号。
五、基础合同因债务人和次债务人通谋实施的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保理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裁判要旨:保理融资业务是一种以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为核心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商业银行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固然应当以真实、合法、有效的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但应收账款债权得以产生的货物销售、服务提供等基础合同系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保理银行并非基础合同的当事人,故基础合同无效并不当然导致保理业务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双方当事人通谋所为的虚伪意思表示,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绝对无效的法律后果。但在虚伪表示的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则应视该第三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虚伪意思表示而发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当第三人知道该当事人之间的虚伪意思表示时,虚伪表示的无效可以对抗该第三人;当第三人不知道当事人之间的虚伪意思时,该虚伪意思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在基础合同因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通谋实施的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的情况下,保理业务合同并不当然因此而无效。本案中,在债务人中铁新疆公司以应收账款不真实为由向债权受让人工行钢城支行提出抗辩时,保理业务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工行钢城支行在签订保理业务合同时是否有理由相信应收账款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即其对债务人中铁新疆公司所主张的债权不真实瑕疵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
案件来源: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中铝华中铜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332号民事判决书
六、即使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金融借款合同也只能是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由一方提出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裁判要旨:即使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金融借款合同也只能是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由一方提出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在金融借款合同已经签订并已部分履行的情况下,不能认为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会当然地导致借款合同的无效和被撤销。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5号柳州钢铁公司与中信银行厦门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综上,基础交易合同与保理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基础交易合同虚假并不必然导致保理合同无效。
齐精智律师,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全国专业律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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