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股权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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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22:18 3175 0 0
离婚股权如何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是实务中常见的纠纷,涉及对于当事人离婚协议等约定条款与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

作者:郭韧律师团队

来源:房产金融法律服务(ID:guoren-lawyer)

离婚财产分割是实务中常见的纠纷,涉及对于当事人离婚协议等约定条款、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财产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房产、车辆、收藏品等有形物品,也有股票、期权金融衍生品等无形资产。相爱时,我的就是你的,你的就是我的;分手时,我的是我的,你的?不存在的!离婚时对于股权这种无形却贵重的资产如何分割呢?

一、股权能否成为共有财产?分割的是股权还是股权所对应的财产价值?

股权是不能做夫妻共有财产的,不能直接像分割共有房产、和金钱一样对股权进行分割,其实分割的不是股权本身,而是股权所对应的财产利益。所以股权是一个人的,利益是共有的。一提到股权,很多人理所当然地将其等同于金钱,认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股权当然是共有财产,但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股权是一种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的权利,股东资格的取得源于股东合意而非投资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取得与转让受到人合性限制,股权不能成为夫妻共有的对象。

二、股权对应财产价值怎么分割呢?

(一)夫妻双方有股权分割协议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夫妻双方在婚内财产协议或离婚协议中对于股权分割有约定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有效的,可以按照约定分割股权。

(二)未达成股权分割协议或协议无效时的股权分割

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之时,则法院通过对事实的审查和对法律的适用行使自由裁量权,法院有权决定具体选择什么样的方式来处理双方的股权分割争议,以其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裁判。法院如何裁量呢?小编总结如下。

1.夫妻双方在公司均持有股权(能共苦,也得同甘---你有我有全都有)

在实务中,夫妻白手起家共同创业,在离婚时一方却净身出户的案例不在少数,对于这种能共苦却不能同甘的情形,受损一方可以如何要求救济呢?经过案例统计,原则上法院对于夫妻双方所持股权及收益平均分割。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可能导致双方设立夫妻公司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如果无其他证据佐证,该登记比例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夫妻一方要求据此分割股权的,不予支持。

因此,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股权的分割如果想要按照工商登记比例,则需要通过签署婚内财产协议或者在协议离婚时通过离婚协议条款予以明确。

2. 夫妻一方所持股权的财产价值分割

(1)一方婚前取得股权(收益不必然是个人财产)

虽然股权为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但该股权婚后产生的收益及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该股东婚后是否参与运营。如果出资一方参与公司运营或工作,那么是一种付出行为,作为回报,婚后股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出资一方仅仅是持有股权,未参与公司运作,没有付出劳动,该收益归属存在争议。笔者倾向认为该收益属于个人财产,因为这个行为没有让配偶有额外的付出,就好像一方在婚前存入银行的个人工资及利息一样,配偶不享有共有权。

(2)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股权(因股权取得方式而异)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获得股权所产生的财产价值,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中“生产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继承、赠与取得的股权。根据《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因继承、赠与所取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3)离婚时非股东一方坚持要求分割股权的怎么处理?(不予支持)

离婚时,夫妻一方不同意分割股权的,另一方起诉要求分割股权,法院是不予支持的。所以,不要硬刚,拿钱也香。

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申796号】中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若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应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份折价补偿。”因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出资一方配偶坚持要求分割股权,不同意折价补偿,也不同意评估股权价值,故法院对其要求分割股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对离婚股权分割的建议

从股权持有者的角度来说,应尽量避免股权被分割,否则会导致离婚后仍需与前夫或前妻共事的尴尬局面,更糟糕的是可能会使公司的决策陷入“僵局”,影响公司的发展。此时,作为持股一方应尽量在诉讼中举证证明分割公司股权会破坏公司的人合性,对公司的治理产生不利的影响。具体来说,持股方可以证明公司主要是由其进行经营管理,另一方并未参与公司经营;还可以举证证明分割股权会导致公司陷入僵局。

另外,在法院直接判决分割股权之时,势必会触及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此时,仍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通知其他股东,征询其他股东是否同意以及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分割,当事人可以选择获得股权或者股权价值的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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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离婚股权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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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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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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