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受让人自公司认可新股东时取得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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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4 09:10 2152 0 0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中,受让人何时取得股东资格是股权转让中的核心问题。

作者:齐精智律师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中,受让人何时取得股东资格是股权转让中的核心问题。齐精智律师提示股权变更登记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生效要件,未完成股东资格工商变更的受让人自公司认可新股东时一样可以取得股东资格,只是该资格未经工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自转让人

或受让人将股权转让事实通知公司之日取得。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

题的意见(试行)》35、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自转让人或受让人将股权转让事实通知公司之日取得。但股权转让合同对股权的转让有特殊约定,或者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的除外。

股东将同一股权多次转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取得工商

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具有股东资格。

股东将同一股权多次转让,且均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

续的,股权转让通知先到达公司的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

二、 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生效后,应当自公司认可新股东资格时发生股权变动效力。

《广西高院 | 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裁判指引 》18.【股权变动时间点的判断】

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生效后,应当自公司认可新股东资格时发生股权变动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股权转让除外。其原理在于:股权主要作为一种相对性的权利、一种对人权而非对物权,须具体向公司或其他股东主张,故股权受让人要替代性地进入与公司及其他股东之间的出资法律关系之中,应当经过公司及全体股东的知晓或确认环节,受让人才能完整获得股东成员资格,才能完整行使股权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个案中应以公司确认该次股权转让的时候为变动时间点。具体的时间点一般为公司开始变更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等变更手续;或在个案中新股东在事实上已开始行使股东权利的,也可视为公司对新股东成员资格的确认,并以此为股权变动时间点。

公司变更股东名册虽然不是发生股权变动效力唯一的时间点或形式要件,但如果股权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已经得到了该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记载,则可以据此认定受让人已经取得了股权。

三、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四、公司以会议纪要等文件认可受让人为新股东时,股权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公司法中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但是目前实践中的部分公司管理不规范,存在股东名册形同虚设甚至不设股东名册的情况。针对这一现实情况,考虑到股东名册记载变更的目的是公司正式认可股权转让的事实,审判实践中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认定股东名册的是否变更。

在不存在规范股东名册的情况下,有关的公司文件,如公司章程、会议纪要等,只要能够证明公司认可受让人为新股东的,都可以产生相应的效力。

综上,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权属变更不是一回事情,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公司认可股权受让人的,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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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精智

齐精智律师,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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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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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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