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提起的代表诉讼是否受公司和第三人之间合同管辖权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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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21:33 2664 0 0
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股东的名义直接提起的诉讼,胜诉后的法律后果归于公司

作者:法治扬帆

来源:法治扬帆(ID:fazhiyangfan)

裁判要旨

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股东的名义直接提起的诉讼,胜诉后的法律后果归于公司。因此,股东提起的代表诉讼受公司和第三人之间合同管辖权条款的约束。

案号

(2019)最高法民辖终404号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提起股东代表之诉的股东是否受公司和他人之间合同管辖权条款的约束?

法院观点

在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中,由于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而由股东代其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股东的名义直接提起的诉讼,胜诉后的法律后果归于公司。因此,股东代表针对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受公司和第三人之间合同管辖权条款的约束。具体到本案而言,三农公司作为承德露露公司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提起股东代表之诉,应当受承德露露公司、汕头露露公司、霖霖集团和飞达公司签署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中约定管辖权条款的约束。

本案的立案时间为2019年3月14日,三农公司的诉讼标的额为13504.18万元,四方签订的《补充备忘录》第14条明确约定:“本补充备忘录由各方于2002年3月28日在汕头签署。如因备忘录、补充备忘录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应当向备忘录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本院认为,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裁定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初28-1号裁定;

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律师提示

股东在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之前,应首先核查公司与第三方的协议中是否约定了管辖条款,再选择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以减少不必要的诉累。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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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股东提起的代表诉讼是否受公司和第三人之间合同管辖权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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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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