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过股权转让转将公司债务甩锅给老年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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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16:30 3231 0 0
一审法院认定宋某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作者:初明峰刘磊郑梦圆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公司系控股股东与家庭成员设立,由控股股东一人实际控制、经营,该控股股东在公司已负债务的情况下将股权无偿转让与其年事已高、明显不具备经营和偿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势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该实际控制人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情摘要

1. 2006年10月30日,某某公司成立,宋某持股90%且担任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持股10%,二者存在婆媳关系。

2. 永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某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货款并要求宋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 另查明,在本案诉讼期间,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某某,宋某将持有的90%股权也无偿转让给赵某某。赵某某系宋某丈夫的父亲,与另一股东孙某某系夫妻关系。

争议焦点

宋某是否应当对某某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系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系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在本案涉案债务发生期间,某某公司登记股东为宋某和孙某某,但宋某系某某公司占股90%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且宋某一直代表某某公司与永勤公司开展涉案业务,其中有合同、往来文件加盖济南乾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公章,亦有部分合同、往来文件只有宋某本人签名。本院二审期间,宋某对其将股权无偿转让给其丈夫的父亲赵某某,并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某某的原因作出解释时明确陈述,是因为宋某继续担任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将可能承担责任。某某公司系宋某与其家庭成员所设立,宋某在某某公司已负债务的情况下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将股权无偿转让与其年事已高、明显不具备经营和偿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势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结合孙某某的年龄、与宋某系婆媳关系及双方的举证情况,本院综合认定某某公司实际由宋某一人控制、经营,宋某虽主张孙某某不参与公司管理,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孙某某作为公司股东投资后的收益或分红情况。

综上,宋某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某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宋某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索引

(2018)鲁01民终7033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分析

本文援引案例司法实践中非常典型,如果本判例司法精神得以普及,很多债权人对债务人借用他人名义代持股权、滥用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操作束手无策的无奈局面将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

本案判例突破两个问题:1、股东和家庭成员共同组建公司,该家庭成员并没有实际参与出资、实际经营,仅是为了从形式上满足有限公司两人上股东要求的,认定该公司实际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此情形下关于本公司财产是否独立实际控制人自己财产的举证责任由该实际控制人承担。2、股东在公司负债后,将公司股权转让给年时已高、无经营能力、无偿还能力的人,其逃避股东责任的意图明显,不能免除其对公司债务应承担的股东责任。笔者推荐本判例,期望得到司法实务的认可和普及。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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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法院:通过股权转让转将公司债务甩锅给老年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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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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