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初明峰、刘磊、郑梦圆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账户被法院冻结,户内资金被限制使用,被申请保全人因此对外融资发生利息支出。若所涉保全行为被认定存在保全过错,而保全申请人又没有证据证实被保全申请人的对外融资存在虚假,其应当对被保全申请人该部分合法的利息支出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摘要
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
案例索引
相关法条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实务分析
本文援引的判例中,关于原告构成保全过错责任的认定问题,笔者持保留意见,但本文不做分析。本文仅对法院如何认定损失额的问题结合案情予以分析。案例中,保全被申请人在账户内资金被冻结后,为了公司项目的运营,通过对外借贷的方式向第三方借用与被冻结接近金额资金并支付利息,法院对保全被申请人因此发生的该项利息费用全部计入损失认定。
在本案中,法院并未对上述的借贷行为是否必须问题进行审查,在保全申请人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保全被申请人存在虚假的情况下,对其合法的利息支出列入损失予以保护。本判例精神警示当事人,提起诉讼特别是对他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要慎重判断,不得滥用诉权恶意缠诉、更切忌不要滥用保全制度影响他人财产使用和流通。同时,从保全被申请人角度提醒:财产被他人保全,如该保全行为对自身造成影响产生损失或采取其他方式化解保全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应当注意保存证据,以便于后续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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